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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受配人无福利分房,因家庭矛盾在外居住也可认定为同住人
发布时间:2022-11-21    2083浏览 综合新闻

按照常理来看,虽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但未实际居住,大部分情况会被认定为空挂户口,不具备同住人的资格。但如果是房屋的原始受配人因家庭矛盾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他处又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的情况下,是否能被认定为同住人,我们可以从下面这个案例得到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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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在册户籍为4人,分别为承租人为隋某、隋某的丈夫容某、二人的女儿容某1,随某的外甥朱某。2021年系争房屋被征收后,随某一家以朱某未居住为由,拒绝其分配征收补偿款,朱某诉至法院。

其他事实,系争房屋的来源是XX路房屋增配,其中朱某是原始受配人之一。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应由房屋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同享有。系争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双方当事人的户籍均在册,朱某对隋某方实际居住于系争房屋不持异议,且隋某方他处未有福利性质分房,故隋某方有权分得本案征收利益。

关于朱某能否分得本案征收利益,首先,朱某系本案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对房屋来源有一定贡献。虽其母亲在朱某落户XX路房屋时做出过仅落户不享受其他利益的承诺,但并非针对之后增配的系争房屋,故不能认定朱某放弃了在本案系争房屋的居住及此后可能产生的征收利益。

其次,隋某方认为朱某未成年时父母离异其随父共同生活,故居住利益应在其父房屋内。根据在案证据,无法反映朱某系其父亲房屋受配人,即使朱某未成年时居住利益由其父保障,但在朱某成年后,其父无保障其居住利益的义务。朱某作为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在成年后于系争房屋存在居住利益。

关于居住,在系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未取得福利性房屋的,不因其未实际居住而不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

法院根据双方当事人陈述的朱某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情况及搬离系争房屋的理由,确认朱某在本案中具备共同居住人资格。但在具体分割款项时,应当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性质、户籍、居住、管理情况等因素,故法院酌情确定朱某可得征收补偿利益若干元。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根据在案证据,认定隋某是系争房屋承租人,容某、容某1是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三人均有权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款正确,本院予以认同,相关理由不再赘述。

关于朱某,其户籍在系争房屋内,是系争房屋原始受配人,且并未放弃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一审审理中隋某方陈述系争房屋居住情况时提及隋某方曾两次将朱某从系争房屋赶走,朱某系因存在家庭矛盾而在外居住,并无证据证明朱某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其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一审法院综合考虑系争房屋来源、性质、户籍、居住、管理情况等因素,酌情确定各方当事人可分得的征收补偿款,已充分保护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确认。遂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根据上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朱某不符合一般情况下同住人所要求的条件,但朱某对房屋的来源有贡献,又因为家庭矛盾未居住,法院最终还是认定朱某具有同住人的资格。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征收补偿利益具体的分配,法院仍要根据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状况、人员结构、他处住房等情况综合考虑,并非认定为同住人后平均分配,未实际居住的人员一般比实际居住人员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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