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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未成年时享受过福利分房,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
发布时间:2022-09-05    1962浏览 办公家具

来源: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一、基本案情

上海市某处公房内有在册户口5人,即钱某、孙某、李某、周某、吴某。2012年6月该公房被征收,征收补偿款共计500余万元。

其中,钱某系公房承租人,孙某、李某、吴某均有证据证明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居住的事实。

周某1995年因居住困难,由其单位配售本市某房屋,周某以三分之一的价款购买该房屋。住房调配单写明家庭主要成员为周某、吴某。

上述5人因征收补偿款分配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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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认为,公有住房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利益归全体同住人共有。同住人应当同时满足户籍在册、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未享受福利分房或动拆迁安置三项基本条件。本案中,周某享受过福利分房,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至于其福利分房是否已经出售,与认定同住人条件无关。吴某长期与居住在系争房屋内,其与周某共同受配公房时尚未成年,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不属于他处有房,可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故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由钱某、孙某、李某、吴某取得并分割。

二审法院认为,吴某属于某房屋的配房人员,且本案并非因吴某成年后分得的另一套房屋征收而引发,系争房屋来源与吴某并无关联,故应当认定吴某已经享受过福利分房,吴某并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系争房屋的征收利益应由钱某、孙某、李某取得并分割。

三、律师解读

律师认为,法院对于未成年时享受过福利分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的问题审查趋于严格。不属于“他处有房”的情况仅限制在未成年人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被征收的情况。比如,本案中被征收房屋并非吴某成年后分得的房屋,来源与吴某无关,故二审法院根据高院的倾向性意见改判吴某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参考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民事纠纷研讨会会议纪要》沪高法民〔2020〕4号

【未成年时受配公房的性质】在对公有住房的成年同住人进行认定时,如果该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其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房,是否属于“他处有房”?

实践中,有的当事人在未成年时曾与父母共同受配过公有住房(甲房),在成年后又分得另外一套公房(乙房),在确定乙房同住人范围时,该当事人是否会因为曾经受配甲房而被认定为“他处有房”存在一定争议。

会议倾向性意见认为,未成年人与父母共同受配公房时,未成年人并非作为独立的民事主体获得住房福利,而是附随于父母的居住利益,故原则上不属于他处有房,不影响其成年后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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