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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征收 | 离婚后户籍未迁出并继续居住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

发布时间: 2023-04-03   点击次数: 331次   来源:上海写字楼网   作者:祥腾财富广场官网小编整理

 

按照常理来看,夫妻中一方在离婚后应将户籍迁出,但在许多征收案件中,由于无处可落户口等原因,夫妻离婚后一方的户籍仍保留在动迁房屋中。而在征收开始后,应迁出户籍的一方来主张动迁利益,此时当事人的诉求是否能够得到支持?

案情简介

裘某有二个儿子,裘某1、裘某2。裘某1与佟某婚后生育一女裘甲。裘某2与柏某婚后生育子裘乙。裘某1与佟某2007年离婚,婚后涉及公房居住及租赁户名变更分立等事宜依法办理。裘某2与柏某2008年离婚,婚后涉及公房居住及租赁户名变更分立等事宜依法办理。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承租人为裘某,裘某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裘某2,裘某2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裘乙。

20216月系争房屋被征收,在册户口为裘某1、佟某、裘甲、柏某、裘乙。因佟某离婚前搬出后不再居住,其他人员不同意将征收不补偿利益分配给佟某,因此佟某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根据《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而共同居住人是指在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裘甲、裘某1在户籍迁入或报入系争房屋后均曾长期居住系争房屋内超过一年以上,无他处福利性质房屋,属于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有权分得相应的征收利益。

佟某离婚前即未在系争房屋内居住,现其已与裘某1离婚,系争房屋来源与其无关,故依法无权作为共同居住人参与征收利益分配。

柏某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离婚后亦曾居住一年以上,可分得相应的征收利益。

裘乙的户籍迁入后长期居住系争房屋至征收,有权分得征收利益。

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人员结构、他处住房等,酌情认定裘乙、裘某1应共同分得补偿款若干元,余款由柏某方共同分得。遂判决驳回佟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根据上面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虽然佟某符合一般情况下同住人所要求的条件,但佟某因结婚将户籍迁入系争房屋,离婚后户籍应当迁出而未迁出,并且离婚后未居住,因此无法将胡某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柏某在与裘某2离婚后,户籍未迁出,并且仍然居住在系争房屋内,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法院认为基于柏某的居住情况,认定柏某为系争房屋的同住人。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类案件征收补偿利益具体的分配,法院仍要根据房屋的来源、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居住状况、人员结构、他处住房等情况综合考虑,并非认定为同住人后平均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