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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法律知识|公房的承租权不能被继承?

发布时间: 2023-03-08   点击次数: 415次   来源:上海公寓网   作者:必屋客

 

分析解答

IDEAL PLACE

公有住房承租权是我国计划经济的产物,也是我国长期以来实行住房福利化的结果,公有住房的承租权与传统民法上私人所有权基础上的承租权是不同的。公有住房的承租和普通房屋承租在主体和期限上都有着很大区别,公房的承租人一般是在国家机关或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并且达到了一定工作年限的职工,在租赁期限上,公房承租人与房管部门签订共有住房租赁合同后,承租人对该公有住房即具有永久的占有和使用权。并且公房的租金远低于市场价房屋租金,具有较大的经济价值,那么公房的承租人如果去世,公房承租权不能被继承。但是,公房承租权人死后,部分继承人可通过与产权单位重新建立承租关系的方式,变更成为新的公房承租权人。

案情简介

2016)京02民终5930

01

郝某是北京市西城区某公房的承租人,其先生殷某去世后便与小儿子殷某戊共同居住在该公房内,郝某共有五个子女,殷某甲、殷某乙、殷某丙、殷某丁及殷某戊,后郝某去世,该公房承租人变更为殷某戊,其他兄妹四人无异议。后该公房被拆迁,殷某戊作为承租人与动迁组签订协议并领取了动迁补偿款。郝某大女儿殷某甲因该动迁款分割与其他人未达成一致,遂成讼。

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现为《民法典(继承编)》)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系争房屋性质上为公房,原承租人享有的公房承租权属于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承租权不能继承,故涉案房屋不属于郝某之遗产范围,本案诉争拆迁款系涉案房屋的财产转化形式,自然亦非郝某之遗产。殷某关于公房承租权中体现的财产性权益属于遗产范围的主张无法律依据。

案例分析

02

本案中,法院明确说明公房承租权不不属于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承租人只享有使用权而非所有权,因此承租权不能继承。

风险提醒

在上海地区,公房最初主要来自解放初期上海市军事管制委员会接管旧政权公产和国民党战犯、官僚资本、反革命首恶分子的房地产。另外一种就是国家或国有企业自建的公有住房,根据资料记载,1978年年底上海市居住公房达到3192万平方米,全市公房占全市房屋比重为89.1%,可见公房数量之多。公房承租权无法直接继承。

处理锦囊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等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明确规定公房承租权可作为公民个人财产权利得以继承,同时公房的承租权利也没有明确规定为个人合法财产权利,因此公房承租权不能被继承。但是,公房承租权人死后,部分继承人可通过与产权单位重新建立承租关系的方式,变更成为新的公房承租权人。

关联法条

INSTRUCTIONS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