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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要共有财产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债权人才能代位析产?

发布时间: 2023-09-07   点击次数: 3511次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作者:郭韧律师团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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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出处

“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202012月修正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中新增加的案由,是指民事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在被执行人与案外人共有财产而不主动析产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由申请执行人(债权人)依法代替被执行人(债务人)提起的析产诉讼。债权人胜诉后,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

目前大家比较熟悉的是债权人代位权、债权人撤销权这两种形式,但是自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这一案由出现后,案件量逐步攀升。截止2023821日查询威科先行法律数据库,近三年此类案件的审理数量已高达3257件,涨幅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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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代位析产的前提条件

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根据上述规定,实务中对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前提条件产生了分歧,部分法院认为对共有物采取“查扣冻”强制措施是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前提,但亦有部分法院认为即使未对共有物采取“查扣冻”强制措施,也可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并获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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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冻扣等强制措施为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前提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0)01民终9980

一审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法代位析产之诉的成立除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以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

二、申请执行人启动执行程序,法院已经查封了共有财产;

三、包括被执行人在内的共有人怠于分割共有财产,或无法达成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或债权人不同意共有人之间达成的分割共有财产协议;

四、虽然共有人之间达成了分割共有财产的协议,也经债权人同意,但法院经审查,认为可能损害其他相关利害关系人利益(如共有人的债权人等)而不予确认该协议效力。

现由于执行法院尚未启动恢复执行程序,也未对系争房屋依法查封,故起诉人尚不具备提起代位析产的起诉条件。据此,裁定对张福娣的起诉不予受理。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1民终17583

一审法院认为:代位析产诉讼的根本目的在于确定共有财产中可执行的被执行人的份额,以实现对标的物最终处分的路径。共有财产的共有人收到人民法院查封、扣押、冻结共有财产的通知后,该共有人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未提起析产诉讼,此时申请执行人方可代为提起析产诉讼。也即,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应属伴生于查封措施而产生的附随诉讼,应当以具备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为前提条件。

本案中,申请执行人苏桂荣代位提起析产诉讼,但执行法院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并未对案涉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故苏桂荣提起本案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尚未成立,对苏桂荣的主张,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二审法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应以共有财产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为前提。本案中,苏桂荣认为李斌在登记为李文贵、郑元秀的两套房屋内享有相应的财产份额,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但执行法院并未对案涉不动产采取查封措施,苏桂荣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未成就,一审裁定驳回苏桂荣的起诉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

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1)09民终2150

一审法院认为: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前提条件是相关债权处于法院的强制执行中,法院已查封、扣押、冻结该共有财产并通知共有人,被执行人、其他共有人既不协议分割共有财产也不提起析产诉讼,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和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实现构成了妨碍。本案原告虽已在执行法院申请执行,但法院终结其债权的执行程序后,未再申请恢复执行,且执行法院至今未对涉案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执行措施,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于20201029日作出(2020)辽090429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现执行法院未启动恢复执行程序,**诉讼请求中要求析产的房屋、基金理财产品、股票等财产执行法院未依法查封、扣押和冻结,且部分财产已因另案被其他人民法院执行完毕,**不具备提起代位析产之诉的条件。对于**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应予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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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涉案财产进行查冻扣等强制措施不是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纠纷的前提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民终9392

一审法院认为:张伟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田娟提出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张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法院对田娟代位析产的请求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张伟未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债务,田娟申请强制执行后因未发现张伟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田娟提起本案诉讼需以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为前提条件,张伟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故田娟提出代位析产诉讼符合法律规定。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2023)新民申1080

法院认为:靳新英作为马哲的债权人要求对马哲与他人的共有财产进行析产符合上述规定。吕晓娥认为在原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人民法院在(2021)新01032707号执行案件中并未对案涉房产采取强制措施,而是在本案中采取诉前保全措施查封了案涉房产,故,本案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债权人提起代位析产诉讼的条件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理由不能成立。靳新英作为马哲的债权人有权利选择法律规定的方式维护其合法权益。吕晓娥认为靳新英应当提起撤销权诉讼而不能提起本案诉讼的理由不能成立。

靳新英作为债权人有权提起本案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原判决根据靳新英的诉讼请求认定吕晓娥与马哲对案涉房屋各享有50%的份额并无不当。裁定驳回吕晓娥的再审申请。

2022)新0103民初7267

法院认为:债权人代位析产的条件:

1、财产共有人之一负有债务并且该债务已经得到法律上的确认。此为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前提。

2、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债务人不主动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经人民法院受理,即代位析产产生于执行过程中。

3、除共有财产外,该债务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4、财产共有人(债务人和其他共有人)都未主张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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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分析

目前,债权人代位析产的诉讼成立的条件基本可以确认的有:

1)债权人享有债权且得到法律上的确认;

2)代位析产产生于执行过程中,因此需债权人已经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除共有财产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4)共有人均未主张或怠于对共有财产进行析产分割。但成立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是否需要以共有财产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为前提,实务中存在不同意见。

但从前文所列判例来看,个人倾向认为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无需以共有财产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为前提。

1)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未规定提起债权人代为析产诉讼需以涉案房屋被人民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为前提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关于共有房屋处置的条文也不能得出需先进行查冻扣措施才能处置共有房产的前提条件这一结论。

2)现实案件中,较多需要进行代位析产的房屋系登记在案外人名下,如登记在配偶一人名下等情形。此时在案件中债权人要对登记在债务人配偶单方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等强制措施较为困难,如限定必须要以共有财产被执行法院采取查封等执行措施为前提才能提起债权人代位析产诉讼,对债权人而言行权困难。也可能会使部分债务人以此为突破口,将房屋或其他财产登记在案外人名下来规避执行。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

“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共有人协议分割共有财产,并经债权人认可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有效。查封、扣押、冻结的效力及于协议分割后被执行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对其他共有人享有份额内的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予以解除。

共有人提起析产诉讼或者申请执行人代位提起析产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诉讼期间中止对该财产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