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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搭建部分未办理登记,相应的补贴应由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同享有

发布时间: 2023-04-10   点击次数: 308次   来源:网络   作者:108公馆官网小编整理

 

一、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公房,在册户口为6人,其中承租人为袁某1,其余5人分别为苏某1、苏某2、袁某2、袁某3、赵某。其中,苏某1是袁某1的其他亲属,苏某2是苏某1的儿子。赵某与袁某2系夫妻,袁某2是袁某1某的叔叔,袁某3是袁某1的伯伯。

系争房屋于20219月被征收,总征收金额为410余万元。苏某1、苏某2与其他家庭成员因征收补偿利益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故而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与征收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法有效,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征收方案,公房征收的安置补偿对象应为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苏某1XXXXXX号甲室房屋拆迁过程中安置获得了本市XX路房屋,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政策,故不应认定为本案的共同居住人。

苏某2系未成年人,其应跟随父亲共同生活,法院对其共同居住人身份不予认定。

关于系争房屋的搭建部分,未办理相应的登记,即便有苏某1方所述之房屋装修情况,该部分都是为了改善居住之用,故相应的补贴应由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共同享有。

袁某1作为系争房屋的承租人理应享有征收利益,现袁某1、袁某2、袁某3、赵某一致同意出于情感考虑给付袁某1方共100,000元征收补偿款,剩余钱款归袁某1、袁某2、袁某3、赵某共有,无需法院进行分割,于法并无不合,法院予以准许。

遂判决:上海市XXXX号公房的征收补偿款由苏某1、苏某2共同获得100,000元,由袁某1、袁某2、袁某3、赵某共同获得400余万元。

苏某1、苏某2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在案证据可以证明,苏某1曾享受过他处拆迁安置利益,其不能被认定为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苏某2系未成年人,其居住利益应由其法定监护人予以保障,其父母均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故其亦不符合共同居住人条件。

二审中,苏某1称系争房屋的阁楼由其进行了扩建,但袁某1、袁某2、袁某3、赵某对此予以否认,仅认可苏某1曾装修阁楼,苏某1方亦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由其实施搭建、扩建的事实,故苏某1方主张要求分得搭建补贴缺乏事实依据,本院亦难以采纳。一审中,袁某1、袁某2、袁某3、赵某已同意给付徐某1100,000元,该款项已超过系争房屋的装潢补贴,故徐某1在本案中的利益也已得到保障。

袁某1是系争房屋的承租人,可分得征收补偿利益,一审中袁某1、袁某2、袁某3、赵某明确确认四人间的利益不需要法院分割,一审法院遂判决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由该四人共同分得,并无不当。

最终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

通过以上判决可以看出法院对搭建部分的态度,如没有办理登记的,又无法查明出资情况的,一般情况下法院会判决该笔补偿费用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