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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铺项目分销代理合同模板
发布时间:2023-05-27    266浏览 商铺资讯

上海商铺项目分销代理合同

委托人:上海商铺开发商        (以下简称甲方) 

 

代理人:                         (以下简称乙方)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就甲方委托乙方分销甲方代理的上海商铺商铺、                   事宜,达成如下合同条款以咨共同遵守。

第一条 合作方式和范围

甲方委托乙方为上海商铺商铺                 项目分销商,分销由甲方在上海市浦东新区百熙路666代理的项目商铺(以下简称该项目)的可售房源。

第二条 合作期限

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期限为 12个月,202311日至20231231 。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乙方应做好清盘和工作交接的准备工作,乙方向甲方顺利完成工作交接后,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项下的合作关系即告结束。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到期后若甲乙双方有意继续合作的,甲乙双方可就继续合作的条款和条件另行磋商。

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有效期内,任一方不得随意解除合同,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在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提前15日书面通知乙方,可单方面终止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并无须为此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条 费用负担

合同期内乙方自行负责租用车辆并承担租用车辆带客户到甲方项目营销部购房所产生的费用,并对租用车辆搭载客户的安全负责。乙方为了促进项目销售,应通过短信、DM、活动等方式进行促销,乙方推广宣传过程中使用的与该项目有关的所有促销资料由甲方提供。

第四条 销售价格

该项目的销售价格以甲方向乙方出具且经甲方签章确认的书面报价为准。若该项目的销售价格有调整的,乙方应在取得甲方书面通知后,按照调整后的价格对外销售。乙方应严格按照甲方确定的销售价格代理销售,不得擅自改变销售价格。

第五条 客户认定及客户有效期

1凡乙方带领客户前往甲方销售场所了解该项目相关情形或者实地察看该项目的,需提前1小时报备至项目对接人处,甲方或者甲方书面指定的确认人应当书面确认《中介/分销人员带访证明单》,双方同意以双方相关人员书面签章的《中介/分销人员带访证明单》作为确认乙方客户的依据。

2甲方书面确认乙方客户后,甲方不得再行确认该客户为其他销售代理人的客户,甲方在书面确认乙方客户之前,若该客户已经被确认为非乙方客户的,甲方应通知乙方,并有权拒绝确认该客户为乙方客户。

3对于乙方邀约至现场的客户,如该客户在乙方邀约前 1 个月内已到访过甲方销售案场的,则此类客户将视为甲方的现场客户,对于此类客户的销售,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佣金。

4乙方在代理销售房屋过程中,不得进行倒客行为。倒客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4.1乙方串通甲方现场销售人员欺骗甲方,将甲方现场客户或其直系亲属确认为乙方客户,无论甲方有无因此向乙方实际支付佣金;

4.2乙方明知是甲方现场客户的,乙方仍单方面欺骗甲方,将甲方现场客户或其直系亲属确认为乙方客户,无论甲方有无因此向乙方实际支付佣金;

4.3甲方客户与甲方签订认购协议或《出售合同》后,将买受人由甲方客户更名为乙方客户后并与之签订《出售合同》,从而使甲方因此向乙方支付佣金的行为,该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式:

4.3.1将买受人主体由甲方客户直接变更为乙方客户后并与之签订《出售合同》;

4.3.2将买受人主体中增加乙方客户后并与之签订《出售合同》;

4.3.3将买受人主体中增加乙方客户后,又将买受人主体中的甲方客户减去,从而使买受人主体变更为乙方客户后并与之签订《出售合同》;

4.3.4将买受人主体由甲方客户直接或间接变更为乙方客户后并与之签订《出售合同》的其他行为;

4.4乙方将甲方的现场客户等非乙方客户确认为乙方客户,从而使甲方因此向乙方支付佣金的其他行为。

5如甲方发现乙方或乙方下属工作人员或乙方外协人员与甲方现场销售人员弄虚作假、串通甲方销售人员虚构成交以及违规进行“倒客”行为等违反客户认定规定的,甲方有权停止支付应付未付乙方的全部佣金并终止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乙方确认甲方有权单独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全部客户进行调查核实,该等调查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委托第三方调查产生的费用)无论调查核实的结果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应付未付乙方的佣金中直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乙方须另行以现金方式支付。此外,乙方应就前述行为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贰拾万元整,并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若乙方和甲方现场销售人员串通弄虚作假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的,甲方将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6客户有效期:经甲方确认的乙方客户,应在经甲方确认后30日达到成功销售房屋条件,如未能在期限内达到成功销售房屋条件,则该乙方客户自动转为甲方客户,无论该客户此后最终是否成交,甲方无须就该客户向乙方支付任何形式的佣金或其他费用。

7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有效期内,甲方客户及乙方客户如存在直系亲属关系的,则以涉及直系亲属关系中的任何一人在甲乙双方客户登记中的时间优先为原则作为确定客户的归属,客户确认原则及保护期限等按前述约定执行。

8甲方根据附件二约定的标准和流程确认乙方客户的有效性,如果乙方的客户不符合附件二约定的标准和流程的,则此类客户将视为甲方的现场客户,对于此类客户的销售,甲方无需向乙方支付佣金。

第六条 乙方销售的工作任务及业绩确认

1乙方销售工作的任务是:组织客户看房宣传推广、项目讲解、协助客户下定、配合签约、收取按揭材料等。

2成功销售房屋:买受人完成《出售合同》签署并一次性付款的全额支付全部款项;买受人以按揭贷款购房的的,买受人完成《出售合同》签署并支付全部首付款,同时买受人全部按揭资料经银行审核通过。

第七条 佣金支付

1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有效期内,乙方介绍的客户选购房源,且与本项目开发商签署《商品房出售合同》并满足前述“成功销售房屋”条件的,甲方按照总购房款的 8 %向乙方确认佣金并按照以下佣金支付安排进行付款。成功销售3(3)以上,额外增加1%,整体调整为9%结算相关房源佣金。

2结算佣金条件

2.1客户按揭购房的。佣金分二期支付:

第一期:客户签约且办理网签并按贷款政策的要求支付规定比例的首付款(商业 不低于50%),即可按购房款的支付比例结佣。

第二期:待银行按揭贷款放款后,支付剩余佣金。

2.2客户分期付款购房的,参照按揭贷款的客户,佣金分二期支付:

第一期:客户签约且办理网签并达到按揭首付规定的比例(商业不低于 50%),方可按购房款的支付比例结佣。

第二期:待全款到账后,支付剩余佣金。

2.3客户一次性全款购房的,全款到账后结佣。

3佣金支付方式:甲方以按月结算的方式支付乙方佣金,每月的30 号为甲乙双方对账日, 双方在对本月乙方应得佣金进行对账确认无误后,由乙方开具等额、合法、有效的发票给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于下个月的 30号之前向乙方支付上月乙方应得佣金。

第八条 甲方的责权范围

1 甲方保证委托出售/预售的房地产符合法定出售/预售条件。上述资料仅限于乙方为代理销售所使用,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擅自扩大使用范围,如乙方违反本约定导致甲方损失的,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2 合同期内,甲方将视销售中的实际情况提供给乙方必要的营销道具及营销基础材料,包括楼书、单页、营销统一说辞、效果图、海报等。

3 甲方安排专人协助乙方从事与分销有关的宣传、推广、培训、销售接待等工作。

4 甲方于签约时提供给乙方现有可售房源、价格表及优惠政策,合同期内逐步推出的房源及价格信息分段提供,价格调整或优惠政策调整要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并提供最新信息。

5 乙方带至现场的乙方客户成交后,甲方需通知乙方。

6 甲方应配合乙方客户签订定金协议,认购协议,出售合同合同等协议。

7 在乙方代理过程中,甲方获知的乙方未对外公开的商业信息或者乙方客户的个人或商业信息,均应当予以保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非法使用或披露。

第九条 乙方的责权范围

1整个策划、推广和销售作业过程中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约定。

2乙方内部员工按甲方确认的资料、统一说辞做统一宣传。

3乙方负责前期意向客户的积累、登记、推荐洽谈,并组织客户到售楼现场,协助甲方销售人员沟通以促成认购或销售。

4在代理过程中,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客户收取任何购房款(包括但不限于意向金、定金、首付款、房款等),凡由于乙方私自收取、截留客户支付的任何款项而导致的一切纠纷和法律责任均由乙方承担。

 

5乙方配合甲方和相关部门做好银行按揭贷款手续、房款的催收工作。

6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项下的代理销售工作,乙方应当全部自行完成,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不得转托他人完成。

7委托代理期限届满后,甲方依据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已经确认的客户,如该客户在经甲方确认后的 90日内达到成功销售房屋条件,甲方应按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

8乙方在此承诺并保证不在本项目售楼处半径1公里范围内进行客户拦截,否则,甲方一经核实有权解除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此外,甲方有权按照第五条第5款的约定自行或委托第三方对乙方全部已成交客户进行调查核实,该等调查工作产生的全部费用(包括委托第三方调查产生的费用)无论调查核实的结果如何均由乙方承担并由甲方在应付未付乙方的佣金中直接抵扣,不足抵扣部分乙方须另行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非因乙方原因未按时支付乙方应得佣金的,乙方有权要甲方支付迟延付款日万分之二的滞纳金及继续支付乙方应得佣金。如迟延付款达二个月以上的,乙方有权解除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

2乙方私自收取客户购房款或以其他名义私自收取客户其他款项,甲方可立即解除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终止乙方销售代理权,解除合同时应付未付的佣金不再结算并支付,同时乙方除应立即向客户返还私自收取的款项外,还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甲方为此支出的调查费、律师费、诉讼费用等)。

3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期内,乙方承诺应信守甲方所规定的销售价格,非经甲方的授权,不得擅自给客户任何形式的折扣,如违约须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4乙方违反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第九条中任一条款约定的,甲方有权立即提前解除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甲方有权不再与乙方结算并支付应付乙方的佣金,并有权要求乙方赔偿由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第十一条 其他事项

1甲乙双方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各自承担税款。

2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未尽事宜所订立的补充协议,与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争议,且甲方双方无法协商解决的, 任何一方均可向项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甲、乙双方在签署后二年内,除得到对方准许外,不得向第三方公开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任何内容。

5、甲乙双方的通讯地址以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中列于的联系地址为准。任何一方的此种地址的变更应在变更后十天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相对一方送到原地址应视为已按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的约定送达。

6本上海商铺出售合同正本及附件壹式贰份,双方各执壹份,签字盖章后生效。

以下无内容。

 

甲方:上海商铺开发商 (盖章)            乙方:                           

代理人:                                       代理人: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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