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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纳入失信名单?怎么办理?可以撤销解除吗?
发布时间:2023-03-11    289浏览 推荐文章

基本案情

惠阳实业公司与被执行人曾某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惠中法民一终字第159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1124日向泰州中级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泰州中级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曾某助申请执行人办理解除2012424日签订的《广东省商品房买卖合同》所涉商品房的预售备案登记手续,支付相关费用。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于2017424日向泰州中级法院提交书面执行和解协议,称申请执行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终结执行。

判决结果

经泰州中级法院审查,和解协议合法有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申请事项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被执行人曾某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书面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案例分析

失信被执行人,是指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失信名单的产生是由各级人民法院将向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及行业协会等,通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从而产生失信名单。

在被执行人被纳入失信名单后,被执行人可以通过不同途径来将自己移除失信名单。如本案的被执行人曾某通过与申请执行人和解的方式,请求法院将被执行人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延伸阅读

失信被执行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解除失信人名单,法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的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但人民法院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被执行人的救济程序,应该区别于对执行行为等的异议、复议程序,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申请不管是作出纠正还是驳回的决定,均应制作决定书并送达申请人。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 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

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删除失信信息:

(一)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或人民法院已执行完毕的;

(二)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的;

(三)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删除失信信息,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

(四)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财产两次以上,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或者其他人未提供有效财产线索的;

(五)因审判监督或破产程序,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对失信被执行人中止执行的;

(六)人民法院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

(七)人民法院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

有纳入期限的,不适用前款规定。纳入期限届满后三个工作日内,人民法院应当删除失信信息。

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被执行人具有本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重新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删除失信信息后六个月内,申请执行人申请将该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纠正的,执行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纠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纠正;理由不成立的,决定驳回。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自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决定。复议期间,不停止原决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八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除对被执行人予以处罚外,还可以根据情节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将被执行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义务的信息向其所在单位、征信机构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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