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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房屋婚后升值部分,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时间:2022-09-02    288浏览 办公家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分析解答

夫妻婚后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主要有孳息、投资经营收益以及自然增值。孳息包括天然孳息和法定孳息,天然孳息一般是指母牛生的小牛、果树上结的果子等,法定孳息是指,银行的利息、房屋的租金等。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一方个人财产存入银行产生的利息,应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自然增值,比如一方婚前有一套房子价格为200万元,离婚时因市场因素涨到400万元,其中200万元就属于自然增值,离婚时还是一方的个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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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案情简介

2012年,赵某购买了一套住房,同年赵某与刘某结婚。但是,后来由于感情不和,经法院判决,两人离婚。此时,房子已经升值,刘某向法院申请对房子增值部分进行分割。那么本案中,该房屋的增值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离婚时怎么分配?

《民法典》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个人财产。就本案的情况而言,婚前购买的房屋应属于赵某的个人财产。通常情况下,财产增值的归属应当考虑所有权归属,但婚姻案件中由于双方关系特殊,在判断财产增值归属问题时,需要考虑当事人之间基于身份关系对于财产增值的贡献问题。从现行《民法典》的内容来看,对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所产生的收益问题存在规定上的缺失。收益一般包括生产经营性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孳息、自然增值等等,《民法典》本身明确了生产、经营的收益和知识产权收益归夫妻共同所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 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具体来说,对于个人所有的房屋在婚后的收益应该如何认定,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是:一方婚后用个人财产购买房屋,离婚时该房屋属于“个人财产的替代物”,应认定为个人财产,其自然增值也属于个人财产,一方个人所有的房屋婚后用于出租,其租金收入等于经营性收入,应认定为夫妻个共同财产。

夫妻双方在婚后共同生活期间,对于一方的个人财产可能有维护、保管、投资等行为,如果这些行为足以导致财产本身的增值,即该行为对财产的增值做出了贡献,那么在处理增值财产归属问题时,就应当考虑对行为人结合贡献比例进行补偿。如果财产的增值与行为人的婚后行为没有必然联系,即当事人的行为并不足以导致财产价值的增加,那么财产的增值部分就应当归财产所有人所有。另外,本案中刘某如果向法院申请要求分割赵某所有的房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租金收入,是否能够得到支持呢?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的观点是:虽然房屋租金在民法理论上被认定为属于法定孳息,仅仅从法律定义的角度分析,房屋租金是依据租赁合同收取的法定孳息,应归租赁物的所有人所有,但是,租赁行为本身也是一种经营活动,也需要付出时间、精力和劳动。考虑到租金与单纯的银行存款利息不同,出租方对房屋还有维修义务,租金的收取与房屋本身的管理状况密切相连,需要投入一定的管理或劳务,故将租金认定为经营性收益比较适宜。尤其对那种夫妻一方依靠房屋收益维持生计的情形,如果将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出租的收益认定为个人财产,而另一方的工资、奖金收入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结果是显然极不公平的。

案例分析

本案中,如果房屋价值的增加不是基于双方结婚的事实,也不是由于刘某婚后对房屋的投资、经营等行为,而是由市场的自然变化导致,那么刘某就没有权利分得房屋的婚后增值部分。

风险提醒

离婚诉讼中,一方个人房屋出租的租金也应被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诉讼中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处理锦囊

离婚诉讼中,处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的前提便是确定夫妻共同财产的数额,一方个人房产如有产生租金则很容易被忽略。如举证夫妻共同财产数额,只需要提交相关租金产生的依据,如银行流水,租赁合同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六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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