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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交付只有借条,能否要回欠款?
发布时间:2022-08-30    1249浏览 办公家具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之前的文章已经给大家初步说明了仅有借款凭证,但没有借条的情况下如何追讨欠款,今天带来这篇文章的兄弟篇,即有借条,但是没有收款凭证或者交付证据的民间借贷案件,在追讨欠款的过程中又应注意哪些事项呢,我们还是通过两个案例来做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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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网络)

案例分析

01

认定借贷债权不成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19)沪01民终7420

案情:

2018517日,刘骏以家庭生活所需为由向黄雪华借款20,000元,双方约定了年利率24%的利息并签有民间借款协议书,刘骏还出具了借贷信用承诺书等。

刘骏辩称,本案所涉20,000元,并非真实发生的借款,从未有过交付,而是黄雪华胁迫刘骏确认的此前借款产生的利息。在一年多时间里,类似本案的借条,黄雪华要求刘骏出具了十多份,每次都是10,000元、20,000元不等。黄雪华与刘骏之间并非亲戚朋友,在刘骏尚欠黄雪华钱款未予归还的情况下,黄雪华为了借款给刘骏,从案外人处借款,明显不符合常理。

一审法院认为:

民间借贷案件的审理应当审查两方面的基本事实,一是当事人之间的借贷合意,二是出借款项的实际交付。黄雪华主张以现金交付借款的,应当考虑交付凭证、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存在借贷关系。

本案中,黄雪华提供的民间借款协议书仅能证明双方当事人初步达成了借款合意,但就借款是否实际交付,根据当事人的陈述,综合考虑以下因素,一审法院认为钱款并未实际交付具有高度可能性:一、一审法院已于20181至同年2月期间对涉及本案黄雪华、刘骏的一批民间借贷案件作出了生效裁判,但本案黄雪华未申请执行,在前款未清的情况下仍旧借款给本案刘骏不符合常理;二、一审庭审中黄雪华自认每月的工资收入为6,500元,结合一审法院受理的其他案件,黄雪华每月均向外出借20,000元左右,考虑到黄雪华的经济能力,出借行为显然不合常理;三、黄雪华表示钱款交付的地点为枫泾镇的老年活动室及朱泾镇公园外面,均在周边无人的情形下将钱款交付刘骏,同时签署民间借款协议书并签字、捺印,此行为亦不符合一般借款的习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以现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时生效。故,对于黄雪华要求刘骏归还借款及支付利息的诉请,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二审争议焦点即上诉人黄雪华与被上诉人刘骏之间就涉案20,000元钱款是否存在真实合法有效之借款关系。为证明借款关系之成立,黄雪华提供了民间借款协议书等证据材料,但关于钱款以现金之形式如何交付,黄雪华并未能充分举证。

而纵观在案情况,在刘骏与黄雪华之间尚有欠款未予归还、两人并非亲戚朋友关系之情况下,黄雪华称其从案外人处借款20,000元用于出借给刘骏,显然不符合常理;同时,黄雪华关于再次出借钱款给刘骏,系稳定投资之解释,亦缺乏说服力。

故考虑到当事人的关系、经济能力、款项来源、交付方式等因素,现黄雪华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曾向刘骏交付过本案所涉20,000元钱款、双方之间就20,000元钱款存在真实合法有效之借款关系。一审法院据此驳回黄雪华全部诉请,实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02

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归还本金及利息

2020)沪02民终8477

案情:

20121212日,张莲珠向包巧喜出具借条一份,确认向包巧喜借款5万元。包巧喜婚后生育一子为包晓东、一女为包晓芳。后与妻子离婚。包巧喜的父亲吴正礼于1990121日报死亡、包巧喜的母亲林粉娣于2009712日报死亡。包巧喜于20191120日死亡,生前未留遗嘱,包晓东、包晓芳为包巧喜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包巧喜无其他继承人。包晓东、包晓芳向法院起诉,要求归还本金及利息。

张莲珠辩称:包巧喜20121212日逼迫张莲珠写借条,张莲珠是写了有归还日期的借条,包巧喜多年放弃诉讼的权利,在世时并未起诉,证明借条本身是虚假的。并且遗产是公民死亡时的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借条不是合法财产,不能继承。

一审法院认为:

本案中,张莲珠虽认为其所书写的借条系包巧喜强迫其所写,并且称包巧喜在20121212日晚上带人对其围堵,但其未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说明包巧喜对其围堵、强迫其写借条的原因。此外,张莲珠在20121213日向警方报案时,未提到包巧喜的名字,也未提及强迫写借条的情况。故,张莲珠对包巧喜胁迫其写借条未提供充分证据,法院对其观点难以采纳。

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需要交付借款,合同才得以成立和生效,根据包晓东、包晓芳所提供的借条、证人吴某某、何某某的当庭作证,各当事人对借款过程的陈述可以确认包巧喜已经将借款5万元交付给张莲珠。张莲珠借款之后,理应按约履行还款义务,其未偿还借款,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综上,对于包晓东、包晓芳要求张莲珠归还借款50000元之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

张莲珠在原审质证及开庭过程中,确认涉案借条为其出具,仅对出具的原因表示异议。在当事人已经构成自认的情况下,欲撤销自认,必须提供充分的理由。而张莲珠对其撤销自认的主张未能提供依据,根据禁止反言原则,本院对其前述主张不予采信。张莲珠的上诉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本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民间借贷案件,借款合意和款项交付缺一不可,因此,建议大家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交付款项,如需要现金交付的,应当在交付时让借款人出具收据,用以固定款项已交付的事实。避免因为无法证明已交付款项导致不利的结果。

在仅有借条没有交付凭证的情况下,作为出借人,应当尽量收集当时已交付现金的相关证据,比如证人证言、双方就已交付款项的沟通记录等。作为借款人,如果仅有借条,但未实际获得款项,也要就未获得款项仍出具借条的事项作出合理说明。

律师在代理案件时会依据交付金额、交付资金来源、出借人的资金实力、当事人关系、当事人陈述的交付细节等多方因素来准备证据材料和说明,法院也会综合以上因素认定款项是否实际交付。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

第十五条 原告仅依据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已经偿还借款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存续承担举证责任。

被告抗辩借贷行为尚未实际发生并能作出合理说明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借贷金额、款项交付、当事人的经济能力、当地或者当事人之间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当事人财产变动情况以及证人证言等事实和因素,综合判断查证借贷事实是否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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