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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分共有房屋不同情形下合同效力、法律后果、救济方式之比较分析

发布时间: 2023-10-17   点击次数: 96次   来源:郭韧律师团队   作者:兴业太古汇网站小编整理

 

处分共有房屋不同情形下合同效力、法律后果、救济方式之比较分析

共有房屋处分

房产买卖是人生大事,交易流程本就较为繁琐,同时涉及合同和物权的法律规定。其中数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最为频繁,因为共有房屋的处分既涉及房屋共有人之间的内部关系,又涉及合同签订双方的外部关系,处理起来自然比“一人买、一人卖”的房屋交易更复杂。

本文通过总结共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常见类型,简要分析不同情形下的合同效力、法律后果以及救济方式,并附案例以供参考。

假设一套房产由AB两个人共同共有,C为买受人,则在签订房产买卖合同时,可能出现以下几种常见情形:

AB均签字

AB均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确认,如意思表示真实且无其他法定无效情形,则此时所有共有人均签订了买卖合同,合同依法成立并生效,对买卖双方都产生约束力。

AB违约,比如拒绝配合办理过户手续,C作为买受人不存在过错,可以向AB主张违约责任(《民法典》第577条)。

合同效力

成立且生效,对AB均有约束力。

法律后果

AB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救济方式

C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

不过需要注意,即使合同里既约定了定金,又约定了违约金,二者也不能同时适用,C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民法典》第588条)。

A在合同上签字,B授权A代签

由于A取得了B的授权,其可以代替B签字,代签行为具有法律效力。此时B将被认定为合同当事人,合同也对其产生约束力,处理方式与第一类基本相同。

当然,从买方C的角度来考虑,既然A代签时声称有B的授权,C就应该尽到合理注意的义务,比如检查对方是否持有授权委托书等,不可盲目轻信A的一面之词。

司法实践中,判断BA的授权行为是否真实:

①共有人之间是否存在特殊身份关系;

②其他共有人是否参与房屋出售过程,包括挂牌、与中介及买受人接洽谈判等;

③房屋是否由共有人共同居住,其他共有人与买受人在看房时有无接触;

④其他共有人是否收取过定金或房款;

⑤部分共有人签订合同时,是否持有其他共有人的个人证件;

⑥其他共有人是否作出过追认合同的意思表示,或者在明知合同已经签订、买受人支付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房屋的情况下,是否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等。

案例

2019)沪02民终1770

一审法院认为龚金虎和邓秀英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并共同经营,购买系争房屋时双方亦一起来沪看房、办理相关购房手续,因此并未采信郑秀英所述的其近几年对龚金虎经营、收支情况等一概不予过问。一审法院认定邓秀英对龚金虎出售系争房屋事宜应是明知且同意的,故二人应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合同效力

成立且生效,对AB均有约束力。

法律后果

AB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救济方式

C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

同样地,定金罚则和违约金只能择一适用。

AB签字(无权代理)

1、狭义无权代理

A根本没有取得B的授权就代替B在合同上签字,比如夫妻共有房屋被夫或妻中的一方擅自出卖给第三人,事后B也拒绝追认,则此时构成无权代理(《民法典》第171条)。如此一来,房屋买卖合同依法成立,但对B不发生效力,仅对签字人A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中的违约责任也仅由A承担。

AB为夫妻的情况下,A可能会主张自己的行为构成家事代理。但需要注意,房屋是家庭重大财产,处分房屋不属于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因此不适用家事代理(《民法典》第1060条第1款)。

C若要救济自己的权利,解除合同并要求A承担违约责任是没有问题的(《民法典》第597条第1款)。鉴于房屋为特定物,B既然从一开始就不同意出售,没有参与签合同,一般来说也不会同意处分涉案房屋。所以如果买受人C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过户手续,就会出现因标的物性质而履行不能的情况。

案例

2021)沪0117民初17642

法院认为出售夫妻共同共有房屋显然超出一般家事代理权限,该案中的出售人陈某3无权处分属于其妻子陈某1的产权份额。

2、表见代理

在情况二中,我们提醒C应尽到合理注意义务。那么如果C检查了授权委托书,相信A取得了B的授权,确实尽到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可实际上这份授权委托书却是A伪造的,A根本没有B的授权,此时的情况就构成表见代理(《民法典》第172条):C有理由相信A具有代理权,A的代理行为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B

表见代理的情况下,即使B并未授权AB签字,合同仍对B产生约束力。B因表见代理产生的损失可以向A追偿。

案例

2021)沪0117民初17642

该案中,买受人王某明知陈某3与陈某1为夫妻关系,即明知陈某1系产权人之一。王某未见任何陈某1授权陈某3出售房屋的材料,仅凭陈某3持有陈某1身份证即相信其具有代理权,对此法院不予采信。法院并未支持王某继续履行合同的主张。

从该案可以看出,实务对“有理由相信”这一构成表见代理的重要条件的把握。

合同效力

成立且生效,A构成表见代理,对AB均有约束力。

法律后果

AB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B因此遭受的损失可以向A追偿。

救济方式

C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

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择一适用。

  AC为虚假通谋或恶意串通

如果AC是虚假意思表示或恶意串通,则合同无效(《民法典》第146条第1款、第154条)。同时,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合同签订方AC应当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民法典》第155条、第157条)。

司法实践中,判断买卖双方是否为虚假通谋或恶意串通:

①买卖双方间是否存在其他民间借贷等债权债务关系;

②房产中介的证人证言(如是否通过中介居间获知房源);

③合同签订的背景及磋商过程;

④房款是否实际支付以及通过何种方式支付;

⑤房价是否明显低于市场价值;

⑥合同约定及履行是否符合交易惯例;

⑦当事人是否及时主张房屋买卖合同中的各项权利等。

案例

1、(2020)沪02民终8236

法院认定该案钱某某和钱光耀之间签订买卖合同,以买卖的形式将房屋过户是为了避税,其真实目的是赠与,故买卖合同无效。至于隐藏行为的性质则需另行判断。

此类名为买卖实为赠与,导致共有房屋的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多见于继承析产类案件。

2、(2019)粤03民终11864

法院认为,受让人廖某2作为廖某1和黄某的婚生成年子女,明知该房屋为廖某1和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却在未征得廖某1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且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该房屋,其行为存在明显恶意。

本案中,法院还认定廖某2和黄某之间存在恶意串通,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判决将涉案房屋返还廖某1、黄某,恢复原本的不动产权登记。

合同效力

合同无效,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

法律后果

原则上恢复原状。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救济方式

合同当事人(AC)按照各自的过错比例承担相应责任。

  A在合同上签字,B未签字,A未代签

1B事后追认

此种情形与上述第二类大致相同,此处不再赘述。需要注意的是,B追认后要收集相关证据将追认事实固定,如重新签订买卖合同,出具承诺函或情况说明,将体现追认情况的沟通过程进行录音或截屏等,保存好相关证据,避免后续纠纷的发生。

案例

2022)沪0104民初14567

法院认为,如认定本案案情属于无权处分权利人的产权份额,根据《民法典》物债二分原则,无论是否经权利人追认,合同都是有效的,而本案中权利人追认了合同的效力,愿意协助配合办理变更登记手续,故各方应恪守履行合同约定。

合同效力

成立且生效,对AB具有约束力。

法律后果

AB均应承担违约责任。

救济方式

C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或继续履行。

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择一适用。

2B事后不追认

A未经B(房屋共同共有人)同意,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无权处分。无权处分并不影响合同本身的效力,若合同无其他无效事由,则仍属有效,对A具有约束力。C若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需要符合《民法典》第311条有关善意取得的规定:①CA无权处分一事不知情;②转让价格合理;③该房屋已完成不动产产权变更登记。

如果C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就可以取得房屋的所有权。A的无权处分给B造成损失,B可以请求A赔偿。而如果C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B也可以主张追回房屋。

另外需要注意的情况是,若AB为夫妻关系(或存在其他共有关系基础),即便房产证上只有A一人的名字,房产实际上也是共同财产。此时,AB实际上是房屋的共同共有人,A未经B同意擅自出卖房屋,也应按照上述无权处分的规则处理。

案例

2019)粤03民终11864

法院认为,受让人廖某2明知该房屋为廖某1和黄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却在未征得廖某1同意的情况下签订买卖合同,且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受让该房屋,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法院最终判决廖某2将房产返还廖某1与黄某,并恢复转移登记。

合同效力

成立且生效,仅对A具有约束力。

法律后果

A承担违约责任。

救济方式

C可要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违约金、解除合同。

定金罚则和违约金择一适用。

C符合善意取得条件,C可主张继续履行。

C不符合善意取得条件,B可主张追回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