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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期间住校,不构成在被征收公房内长期连续稳定的居住状况

发布时间: 2023-05-08   点击次数: 172次   来源: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作者:元和投资大厦官网小编整理

 

一、案情简介

上海市某处公房承租赵某2017年去世后未变更承租人,2020该处公房被征收,在册户籍5人,其中钱某是赵某的妻子,赵某1、孙某是赵某的儿子和儿媳,李某是赵某的外孙女,赵小某是赵某的孙子。房屋被征收后,征收补偿款无法协商一致故而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查明事实后认为: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征收方案,公房征收的安置补偿对象应为公房承租人及共同居住人,在承租人死亡的情况下,所获得的货币补偿款归该房屋的共同居住人共有。

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钱某在系争房屋内连续居住超过一年以上,在本市他处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政策,故法院对其共同居住人身份予以认定。

关于赵某1、孙某,其因拆迁作为受配人分得了XXXXXXXX室房屋,之后购买该房屋的售后产权,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政策,不符合共同居住人资格。

关于李某,其未在系争房屋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认定资格。

关于赵小某,没有证据显示其已经享受了福利分房政策。关于赵小某方提供的录音,在钱某确认系本人所述且无证据证明系受其儿子诱导的情况下,钱某之后解释的内容无法推翻其曾在录音中确认的赵小某居住至2007年的事实。钱某虽又解释系争房屋系2004年出租,并提供了租客的证言,但该证人并未出庭作证,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结合法院查明的事实及双方的陈述,对赵小某的共同居住人资格予以确认。征收补偿利益在钱某与赵小某之间酌情分配。

钱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钱某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赵某1、孙某、李某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正确,相关理由已充分阐述,本院予以认同。关于赵小某,虽然其自述在成年之前曾在系争房屋内有过居住事实,但未成年时期的居住应由其父母予以保障,故当时即使赵小某在系争房屋内居住,也应属于帮助性质。而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可以确认,赵小某就读大学后住校,其在寒暑假及双休日才可能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大学毕业后未再居住,上述情形并不构成长期连续稳定的居住状况。同时,钱某在录音证据中所陈述的内容也仅是认可赵小某在就读大学之前的居住情况,并陈述赵小某大学时系住读,该表述也可印证前述事实,故本院难以认定赵小某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内实际居住一年以上,赵小某不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据此,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钱某所有。

三、律师解读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赵小某符不符合共同居住住人的身份,法院查明赵小某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仅其成年后有没有长期连续稳定的居住产生疑问,一审法院认为赵小某成年以后在被征收房屋内居住,认可赵小某的共同居住人身份。二审法院否定的一审法院的观点,并且给出了明确的解释,赵小某就读大学后住校,在寒暑假及双休日才可能在系争房屋内居住,大学毕业后未再居住,这种情形并不构成长期连续稳定的居住状况,从而否定了赵小某共同居住人的身份。从上述案例也可以看出,法院对共同居住人的审核越来越严格,仅限于户口迁入后且成年以后在被征收房屋内长期连续稳定的居住超过一年,并且在对方否认的情况下需要严格的举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