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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房居困托底人员征收补偿款如何分配

发布时间: 2023-06-17   点击次数: 344次   来源: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作者:张峥嵘律师

 

一、案情简介

赵某、钱某生前留有私房一套,2021年被征收。房屋被征收时有在册户口9人,分别是赵1、孙1、赵甲、李甲、赵A,赵2、周2、赵3、王3

1、赵2、赵3是赵某的儿子;赵1与孙1是夫妻关系,赵甲是二人的儿子,赵甲、李甲是夫妻关系,赵A是二人的女儿。

2和周2是夫妻关系。

3和王3是夫妻关系。

其中赵1、孙1、赵甲、李甲、赵A、赵3被认定为居住困难人口,户籍在册人员因征收补偿款分配协商不一致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基本原则,被安置人范围一般仅限于房屋产权人。

系争房屋的产权人为赵某、钱某,征收部门认定的居住困难人口为赵1、孙1、赵甲、李甲、赵A、赵3,故本案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当在赵1、孙1、赵甲、李甲、赵A、赵3之间分割。

虽然上述当事人均有获取拆迁补偿利益的资格,但本院将根据客观情况对拆迁补偿利益进行酌情分配,分配的原则是既贯彻居住困难保障补贴的原则,使个体至少获得最低限度的居住保障,又遵循公平合理原则,同时遵循着重保障实际使用人权益的原则予以分割。居住困难户增加货币补偿款120万元可以在被认定为居住困难的人口之间均分,赵1、孙1、赵甲、李甲、赵A、赵3每人可以分得20万元,其余的房屋征收补偿款400万元系赵某、钱某的遗产。赵某、钱某二人的遗产分割,其继承人可自行协商或另行诉讼。最终判决赵1、孙1、赵甲、李甲、赵A、赵3每人应分得房屋征收补偿款20万元,剩余的房屋征收补偿款400万元系赵某、钱某的遗产。

三、律师解读

私房征收不同于公房征收,私房征收中不涉及共同居住人的概念,更注重优先保护产权人的利益。私房征收中遇到符合居住困难保障的情况,困难户增加货币补偿款在被认定人口中平均分配,其余部分归产权人所有,遇到产权人去世的情况,则由符合条件的继承人继承该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