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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配单仅记载夫妻一方因结婚配房,另一方也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

发布时间: 2023-02-21   点击次数: 237次   来源: 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作者: 张峥嵘律师

 


一、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原由华某承租,华某去世后承租人变更为华某2,2021年系争房屋被征收时有在册户籍5人,分别为华某1、华某2、华某3、王某、华小某。
华某1、华某2、华某3系兄妹关系,华某2、王某系夫妻关系,华某3、华小某系父子关系。
华某1户籍在系争房屋报出生直至征收前未变动,结婚后搬出居住。
华某2户籍在系争房屋报出生,居住至征收;王某结婚后户籍迁入居住至征收。
华某3、华小某户籍迁入后未实际居住。
系争房屋被征收后共获得征收补偿利益500余万元,因分配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华某1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系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籍,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他处房屋的性质,仅限于福利性质取得的房屋。他处虽有住房但居住困难的情况,是指在他处房屋内人均居住面积不足法定最低标准的情况。
本案中,华某1报出生于系争房屋后直至动迁户籍一直未发生变动,但与周某结婚后,周某因结婚无房的原因受配了XX路房屋,该房屋调配与华某1具有关联性,华某1属于享受过福利分房,故其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华某2、王某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一直未变动,并一直居住至动迁,且华某2、王某没有享受过福利分房或其他形式的住房福利,符合同住人条件,对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享有权利。
华某3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华小某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并未实际居住,且其已作为上海市XX区XX村XX号XX室房屋的受配人员,故华小某不符合同住人条件,不享有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故一审判决华某1的所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系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500余万元归华某2、王某所有。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系争房屋同住人的认定。根据相关规定,在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公房同住人必须同时符合三个条件:在房屋内有本市常住户籍、在房屋内居住满一年之上、他处无房或者虽有房屋但居住困难的。
本案中,XX路房屋系华某1与周某结婚后调配所得,调配类型为结婚无房,面积共计16平方米,调配后华某1实际居住该房屋,一审认定华某1享受过福利分房,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华某1离婚时放弃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不影响其享受过该福利性分房的认定。华某3、华小某确认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未实际居住,华某3亦不属于按照知青返沪政策落户系争房屋的情形。一审法院根据相关动迁政策规定,认定华某1、华某3、华小某不属于系争房屋的同住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认同。上诉人的上诉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无法支持。最终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


  
单位的福利分房一般情况下是指单位分给职工居住的,收取少量租金的永久性租赁房屋。本案中周某因结婚分得XX路房屋一套,也就是说该房屋是调配给华某1和周某居住的,虽然华某1户口未迁到该房屋内但并不影响法院对其享受过福利分房的认定。并且,华某1对结婚分配的房屋具有居住权,在其离婚分割财产的时候也需要对该房屋相关利益进行分割,华某1虽然放弃了该房屋的相关权益,但是并不影响其享受过该福利性分房的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