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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给子女购房 子女的配偶作为抵押物共有人签字 法院仍认定系个人财产

发布时间: 2023-08-24   点击次数: 151次   来源:沪盈家事   作者:胡珺律师

 

引言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若父母给子女买房时需要进行抵押贷款,而按照银行的规定,共同还款承诺和同意抵押承诺等各项文件需要配偶签字,此后配偶主张其共同签字的行为应视为对方父母对其的一并赠与,并要求确认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会做出怎样的判决呢?

案例一:(2018)0103民初1138

基本案情:男方与女方于20078月确立恋爱关系,2011214日登记结婚。20171月,男方曾起诉要求与女方离婚,法院于2017323日作出(2017)鲁0103民初202号民事判决,判决不准离婚。此后双方一直分居,现男方再次诉至法院要求离婚。

案涉房屋价值58.2万元,车位7.5万元,其中首付款20万元由原告男方父亲于200972日前分两次交纳给开发商。之后又交纳购房款5.5万元。2011818日,男方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合同约定借款金额40万元,借款期限360个月,每月等额还本息2674.66元,同时约定以上述房产作为抵押。女方作为共同还款人和共有人分别在共同还款承诺书和同意抵押承诺书上签字。借款合同签订后,由男方的父母按月偿还该借款合同项下自2011925日至201411月的借款本息。上述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原登记的房屋所有权人为男方,无共有人。20141118日,男方将上述房产和车位以102.5万元的价格卖与案外人。女方现要求确认该房屋系夫妻共同财产并对售房款予以分割,男方则主张房屋系因父母限购而为其代持,房屋实际为父母的财产。

裁判观点:男方主张上述房产系其父母名下的财产,未举证证明,本院不予支持。上述房产登记在男方一人名下,且男方的父母在原、被告登记结婚前交纳了上述房产的首付款,因此该部分出资应视为对男方一人的赠与。双方结婚后,虽然女方在共同还款承诺书上签字,但上述房产在房产管理部门登记的所有权人为男方一人,且上述房产相应的贷款本息也是由男方的父母出资偿还,女方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贷款本息是由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偿还,也未举证证明上述房产是男方的父母对其夫妻二人的赠与,因此上述房产应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女方要求分割上述房产的出售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二:(2021)粤01民终1685

基本案情:男女双方于1992年登记结婚。2007723日,女方和妹妹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购买案涉房屋,总金额58.5万元,其中首付18.51元,剩余房款40万元。2007716日,女方向出卖人转账支付首付款。2007726日,女方和妹妹作为借款人与银行签订《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贷款40万元,二人在抵押人栏、男方在抵押物共有人栏签名,房屋登记在女方和妹妹名下,由女方的父母长期居住。

后男方起诉女方和妹妹,认为案涉房屋中属于女方的份额系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分割。二人表示涉案房屋的房款均由其父母支付,并举证首付款是父母于2007716日通过现金方式存入女方的银行账户中,再由冯绮云的银行账户扣款,按揭贷款本金加利息共50多万元,从200797日至2017914日由父母偿还完毕。

裁判观点:涉案房屋虽然在男、女双方结婚后购买,但女方和妹妹已经尽最大的能力提供支付房款的银行流水明细、存款凭证等证据,可以认定购买该房屋的大部分资金来源于二人的父母,反观男方,未就涉案房屋的出资情况提供任何证据予以证明,也不能具体陈述相关资金的来源。根据优势证据原则,法院采纳女方和妹妹的意见,认定涉案房屋的购房款全部来源于其父母。其次,涉案房屋登记在女方和妹妹两人名下,男方也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父母是将涉案房屋赠与给女方和男方的,结合涉案房屋的实际居住情况,女方和妹妹主张父母对涉案房屋实际出资并将涉案房屋赠与给作为女儿的两人,女方所享有的产权份额应为其个人财产更符合一般常理。最终判决驳回男方分割房屋的诉讼请求。(未将男方在购房合同附件特别签订条款的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的行为作为参考因素来认定房屋权属。

案例三:(2021)0113民初575

基本案情:男方与女方于20191129日经法院调解离婚,双方约定财产另行处理。

20171124日(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与某公司签订了《武汉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房屋总价117.7完元,首付款35.7万元,其余价款办理贷款。20171119日至1127日,男方之父通过其中国银行账户支付该房屋首付款35.7完元。同年1130日,男方与某银行签订《个人一手住房贷款合同》,向该银行贷款117.7万元用于支付上述房屋购房尾款及装修款,贷款期限为360个月;女方在该合同附件特别签订条款的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男方的父母在保证人处签字。该房屋备案登记在男方名下。自201824日起,该房屋贷款大部分由男方父亲通过男方账户偿还。截至202224日,已偿还房贷本金11万元,利息17.49万元。女方主张自己对该抵押物承担了担保偿还责任。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该不动产的产权应该由双方共同享有。

裁判观点:房屋的首付款为男方的父母出资,贷款亦由男方的父亲偿还,男方的父母还是该房贷的保证人。虽然根据男方名下尾号0816的兴业银行卡银行流水显示,自20181126日至2019829日,男方向其父母转账共计3.05元,但子女向父母转账属人之常情。况且,自2018122日至2019114日,男方之父通过其名下尾号为8671账户亦向男方尾号为8079的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转账3.12万元。男方父亲通过男方账户偿还的此房屋贷款有25万余元,应当视为男方父母对其个人的赠与,应归男方所有。(未将女方在购房合同附件特别签订条款的抵押物共有人处签字的行为作为参考因素来认定房屋权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