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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 张峥嵘律师 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2023-01-29 09:05 发表于江苏

发布时间: 2023-01-29   点击次数: 664次   来源: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作者:张峥嵘律师

 

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1983年因张某、王某结婚无房王某单位将系争房屋分配给张某、王某、张某1居住,王某为承租人。张某、王某原为夫妻关系,张某1为二人之子。2001年张某、王某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约定儿子张某1由女方王某抚养;离婚后的分居住房问题,由双方自行落实解决。离婚后张某搬出系争房屋,户籍未迁出。

2017年系争房屋被征收,在册户籍为张某、王某、张某1。征收补偿款约500万元。

王某、张某1认为张某不应当分得征收补偿利益,故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认为与裁判一审法院认为,根据2011年《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细则》的规定,征收居住房屋的,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共同居住人是指在房屋征收决定作出之日,在被征收公有房屋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并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其中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是指户籍在册人员将户口迁入被征收房屋后未再迁出,直至征收时,以被征收房屋为居住地,长期连续稳定居住一年以上。

本案中,系争房屋被征收时,张某、王某、张某1均系户籍在册人员。王某系承租人,故有权分得部分价值补偿款及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

张某于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他处有房情形,故其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可分得部分房屋价值补偿款。

张某1的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成年后居住或实际控制系争房屋直至征收,且无证据证明其属于他处有房情形,故其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亦有权分得部分价值补偿款及与居住、搬迁相关的奖励补贴。

张某、王某离婚时签订《自愿离婚协议书》,虽约定离婚后的分居住房事宜由双方自行落实解决,但其中并未明示与系争房屋来源相关的张某放弃其在系争房屋中的居住利益,且二人离婚后张某的户籍仍在系争房屋中直至征收,故不能以此排除张某的共同居住人资格。

系争房屋被征收后,产生了临时过渡房补贴共计15万元,因征收时张某已不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故其不应分得该笔款项,该款项应在王某、张某1之间分割。

综上,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在张某、王某、张某1之间分割。

王某、张某1不服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系争房屋虽系由王某原工作单位分配,但分配原因为王某和张某结婚后无房,该房屋的受配人员中亦包含张某,故张某与该房屋的来源有关。张某在户籍迁入系争房屋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且张某与王某离婚后,亦未明示放弃其在系争房屋中的居住利益或征收补偿利益,故张某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可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故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总结

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系争房屋是张某、王某结婚时分配。虽然二人离婚时约定居住问题各自解决,张某离婚后搬离,但张某未明示放弃其在系争房屋中的居住利益或征收补偿利益,并且符合户籍在册、已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且本市无其他住房的情况下张某仍可分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

本案应与其他离婚情况作区分,并不是所有离婚后户籍未迁出都符合同住人的资格,切不可生搬硬套,还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