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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承租人征收前死亡,系争公房内没有在册户籍,征收补偿款按遗产处理是否合理?

发布时间: 2023-03-09   点击次数: 330次   来源:领尚国际酒店公寓   作者: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案情简介

上海市XXxxx号二层前过街楼的公房承租人系张某(2000年报死亡),其与配偶向某(1998年报死亡)共生育7个子女,即原告张某1、张某2、张某3、张某4以及被告张某5、赵张某6、张某7。承租人去世后未办理承租人变更手续。系争公房内没有在册户籍。

2016年,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决定,系争公房被纳入征收范围。2017年,被告张某7与征收单位签订了《上海市国有土地上征收补偿协议》。根据补偿协议及结算单,该户获得的房屋价值补偿款人民币若干元。

协议签署后,因原、被告对取得的征收补偿利益分割无法达成一致,四原告以系争公房的征收补偿利益应归属已去世的承租人张某,故应由7个子女按照法定继承方式继承为由,于2017XX日起诉来院,要求判如所请。

法院判决

原、被告双方均认可被告张某7与征收单位签订的《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同意按该协议约定及相对应的结算单载明的补偿结果,作为分割征收补偿利益的依据。根据房屋征收的相关规定和征收方案,征收居住房屋的,被征收人取得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后,应当负责安置房屋使用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所得的货币补偿款、产权调换房屋归公有房屋承租人及其共同居住人共有。

根据查明的事实和相关证据,系争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在没有新承租人及在册户籍情况下,该户所获得的全部征收补偿利益应视为去世承租人之遗产,该遗产应由其继承人继承。现因其继承人对遗产继承份额意见不一,故本案不作实体处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九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确认本市XXXX号二层前过街楼征收获得的补偿款人民币若干元属承租人张某遗产。

律师分析

从以上案例可以看出,共有房屋承租人于征收前去世,公房内又没有在册户籍的情况下,法院倾向于将征收补偿利益去世承租人的遗产。

律师认为,法院作出以上认定没有有力的法律支撑,将征收补偿款视为遗产比较武断,毕竟承租人不享有公房的所有权,在有同住人的案例中,承租人在征收前去世是不存在遗产的。在征收部门同意将征收补偿利益发放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参照《上海市租赁条例》中相关规定,由符合承租条件的继承人来分割征收补偿款比较合适。以上观点,欢迎大家一起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