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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公司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件的处理与建议

发布时间: 2023-03-31   点击次数: 1682次   来源:宋安成律师团队   作者:长安天御官网小编整理

 

物业公司公众责任险

理赔案件的处理与建议

作者:上海市律协物业管理业务研究委员会主任、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宋安成律师

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 刘一品律师

#1引言

物业公司作为住宅、办公楼、商场、园区等各类物业的管理服务企业,因履行物业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或未尽到物业管理职责,造成业主/租户/业主或租户员工/访客等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据民法典应当承担责任。无论是住宅小区,还是商场办公楼,亦或产业园区等物业,业主/租户/业主或租户员工/访客等数量庞大,因此即便物业公司尽职服务,上述群体中人身财产损害事故个案的发生有时仍然无法避免,故物业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系行业惯例。那么物业公司管理范围内发生业主/租户/业主或租户员工/访客等人身财产损害(以下简称“保险事故”)时,该采取哪些措施?与保险公司就保险事故、保险责任等发生争议时该如何维护自身权益?如何应对保险公司的拒绝理赔?本文通过笔者代理相关案例的实践经验及案件审理中法院的关注要点,总结相关经验供物业企业参考借鉴。

#2【案情简述】

2013年11月11日,A物业向B保险公司投保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约定:(1)保险期间:2013年11月24日零时起至2014年11月23日24时止;(2)保险责任: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时,因过失导致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含港澳台)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2014年7月,A物业某项目为一宾馆业主疏通其自用管道时使用氢氧化钠溶剂,部分PVC管道变形一段活接管被拉出,喷射的氢氧化钠溶液导致楼下另一业主工作人员C被严重灼伤并住院治疗。嗣后基于各种客观情况考量,A物业项目管理处向C出具书面《事故报告》,载明“违规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

2016年5月,C起诉A物业要求赔偿交通费、物损费等损失。受理法院认定A物业对C的损失负有过错,判决支持C的诉讼请求。

2018年5月,C结束治疗康复出院;医疗费百余万元为A物业垫付。经鉴定机构鉴定其伤情构成八级附带九级伤残。2019年2月, C起诉A物业要求赔偿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鉴定费、律师费等合计陆拾万余元,法院判决支持C诉请。

判决生效后A物业履行判决义务,并向B公司理赔。B公司基于以下原因拒绝赔付:1. 业主自用管道疏通并非A物业的物业服务范围,因此不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2. A物业“违规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构成重大过失,依据保险合同约定B公司免责。

2021年A物业起诉B公司要求赔偿保险金,法院判令B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

#3【法律分析】

本案中,B公司的抗辩理由均为保险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点成立法院都将驳回A物业诉请。结合案件事实及合同约定分析如下:

1.关于保险责任范围

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保险责任为被保险人“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目的在于在保险责任范围中排除非法经营活动,并未限定必须是A物业的“物业服务”。因此即便法院认定宾馆自用管道并非A物业的物业服务范围,但本次保险事故中原告为宾馆疏通自用管道的行为依然属于保险合同约定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不属于非法经营活动,属于保险合同第三条的保险责任范围,因此B公司的该抗辩不成立。

2.关于A物业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是否构成重大过失B公司免责

民法上的过失,系行为人对受害人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但无论是保险合同还是相关法律法规,均未明确界定重大过失的内涵。一般认为,注意义务的客观标准有三:第一,普通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是按照一般人在通常情况下应当能够注意到作为标准;第二,应与处理自己的事务为同一注意标准,判断这种注意义务,应以行为人平日处理自己事务所用的注意为标准;第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这种注意义务以具有相当知识和经验的人对于一定事件应尽的注意作为标准。通常情况下,具有专业知识或经验的人如果违反普通人的注意义务,即行为人仅以一般人的注意标准在通常情况下就可预见,但其怠于注意,就应当认定存在重大过失。因此本案B公司需要证明A物业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构成重大过失,部分案例中法院还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的重大过失与保险事故具有因果关系。[注: (2015)嘉海商初字第10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该案中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保险标的未经过消防验收与涉案火灾事故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被保险人没有告知保险标的未经过消防验收不属于《09版财产综合险条款》第八条(即投保人因其或其代表的重大过失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所约定的免责事由,保险人以此为由主张免责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故不予采纳。]

笔者作为A物业代理律师多方查询后获得以下证据:吉林大学新能源与环境学院谢忠雷教授、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院工程师吴海娟和安惠芳的理论论证和实验证明,市场上管道疏通剂主要成分为氢氧化物且管道疏通剂的成分对PVC管无腐蚀性。因此A物业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系常规作业。

关于A物业项目管理处书面《事故报告》之“违规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并不构成自认重大过失。该报告系C亲属多次至现场要求赔偿后业主方要求A物业现场人员平息争端时,现场非法律专业人员书写,其不清楚“违规”与“未尽到普通人注意义务”的区别,不构成自认重大过失;A物业并未因本次事故受到政府任何处罚,因此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且即便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违规”,也不必然构成重大过失,如罚款100元和吊销营业执照,过错程度显然不同,前者显然不构成重大过失。因此该《事故报告》不必然构成A物业自认重大过失,B公司仍需举证A物业存在的重大过失,证明应达到此情形下应该用何种疏通剂如何疏通管道的规范操作、A物业的疏通行为存在的违反规范操作之处,因而构成重大过失。

(2015)嘉海商初字第1044号案件中,法院认为被保险人存在重大过失行为,但该等重大过失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故对保险公司主张的被保险人重大过失免责不予采纳。本案中因氢氧化钠对PVC管无腐蚀性,故即便该行为系重大过失,亦不必然导致保险事故发生,否则保险事故中应该全部PVC管道被腐蚀产生大面积氢氧化钠泄漏造成大规模事故,但实际仅为部分管道被拉出。因此本案中,A物业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的行为即便构成重大过失,亦与保险事故没有因果关系。

#4【法院观点】

关于B公司的本案保险事故不是属于保险责任抗辩,法院认为,即便补充协议未约定,即便业主自用管道疏通即便并非A物业的物业服务范围,但法律上A物业为业主疏通管道的行为,可以构成法律上的委托合同或承揽合同,依然是合法的经营活动,属于保险条款第三条约定的“依法从事生产、经营等业务”, B公司抗辩不成立。

关于A物业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是否构成重大过失B公司免责,法院认同A物业证据和律师意见,A物业该等行为系常规作业,其项目管理处书面《事故报告》之“违规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并不构成自认重大过失。B公司仅能证明氢氧化钠属于危险化学品,但不能证明A物业使用构成重大过失。

综上,法院判决B公司支付A物业赔偿保险金。

#5【律师总结】

A物业对第三人C的侵权事实基本不存在争议,诉讼中必然败诉。实践中物业公司基于当事人、业主方、网络曝光等各种压力单方与第三人和解的可能性非常大。但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一般均约定,保险理赔的基础是判决、裁决或保险公司的事先同意确认的和解方案。在保险公司拒赔的情形下,如物业公司单方与第三人和解,那么物业公司承担责任范围即未经判决、裁决认定,造成保险合同约定的理赔依据不存在,极大增加索赔难度。

本案保险事故发生于2014年,因第三人治疗时间较长,故其与物业公司侵权赔偿案件于2019年方结束。物业公司引导第三人通过诉讼索赔,也是通过法律文书确定了保险事故原因、经过、结果,避免了案件间隔时间较长保险事故无法调查造成的理赔困难。

第三人C与A物业的案件为侵权案件,无论A物业的过失是否构成重大过失均须承担赔偿责任;A物业与B公司的案件为保险合同纠纷,B公司须证明A物业的过失构成重大过失且与保险事故存在因果关系时方可免责。本案中A物业准确理解该等法律区别,在自身《事故报告》载明“违规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的重大不利情形下,说服法官认同其对重大过失的理解和B公司的证明标准,最终胜诉。

#6【律师建议】

笔者总结本案及代理其它公众责任险理赔案件的相关经验,提供以下建议:

1.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调查并妥善保存通知的证据

保险合同一般约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须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调查,否则由此造成保险事故原因、损失无法确定部分保险人不负责赔偿;案件审理中法院一般也对此予以关注。因此保险事故发生后物业公司应及时通知保险公司调查并妥善保存通知的证据;通过保险经纪人通知的,及时要求保险经纪人提交通知的证据留存。

2.与第三人协商谈判过程中,即便出具书面文件,也尽量避免自行对保险事故原因、过错进行单方认定;无法避免的情形下也应认定为一般过失

本案物业公司项目管理处出具《事故报告》载明“违规使用氢氧化钠作为疏通溶剂”,审理中对物业公司非常不利,存在被法院认定为重大过失保险公司无须赔偿的重大风险。因此物业公司与第三人协商谈判过程中,即便出具书面文件,也尽量避免自行对保险事故原因、过错进行单方认定;无法避免的情形下也应认定为一般过失。

3.保险公司拒绝理赔的情形下妥善安抚第三人,通过垫付部分费用等方式安抚第三人引导其通过法律手段索赔,切勿单方与第三人和解导致物业公司承担的责任未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认定,进而导致索赔责任基础难以认定,增加索赔难度

公众责任险保险合同一般均约定,保险理赔的基础是判决、裁决或保险公司的事先同意确认的和解方案。如物业公司单方与第三人和解,将导致自身承担的责任未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认定,造成索赔的责任比例、范围等难以认定,增加索赔难度。

4.选择信誉良好,诚实信用的保险公司合作

本律师团队在服务一些物业公司客户时经常遇到一些物业和保险公司的理赔纠纷,发现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虽然从保险合同角度看,并无太多差别,但是在进行具体案件的理赔时,则有较大差异。我们一家物业公司客户曾经合作过一家保险公司,不管是小区管道返水,业主在公共区域跌伤,还是外墙面脱落,在物业公司要求理赔时,均以“非物业公司管理责任”为由,概不理赔,所以,在选择保险公司时,一方面要审慎签署保险合同,明确保险范围,另一方面还要看物业公司的信誉水平和具体理赔操作,避免“保而不赔”情况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