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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消息:金华,取消限售!
发布时间: 2023-08-10 点击次数: 299次 来源: 中国房地产报长三角 作者:中房报长三角

图源:中房报图库
8月10日,浙江省金华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出通知,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实施提高住房公积金最高可贷额度、鼓励城市更新房票安置、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降低住房交易税费等七条措施,进一步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在优化住宅限售政策方面,2021年8月3日至2022年6月9日期间在金华市区范围内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自2023年8月16日不再执行限售限制政策。此前,金华于2021年8月2日深夜发布的《关于进一步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凡在金华市区(婺城区、金义新区<金东区>、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全域)新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宅,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3年后方可上市交易。2022年5月,金华再次对住房限售政策进行微调,提出自当年5月5日之后购买的新建商品房自合同备案之日起满三年后可上市交易。在提高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方面,调整首套房和二套房公积金贷款最高可贷额度,首套房从现行的职工单方40万元、夫妻双方80万元,调整为职工单方50万元、夫妻双方100万元;二套房从现行的职工单方25万元、夫妻双方50万元,调整为职工单方30万元、夫妻双方60万元。在加快推进城市有机更新方面,对城市有机更新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鼓励通过购买商品房、发放房票等方式进行安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原则上不低于被征收房屋征收价值的5%给予奖励;集体土地征收,被征收人选择房票安置的,原则上不低于货币化回购安置价值的10%给予奖励。房票使用期限可由县(市、区)自行确定。在税费减免方面提出,2022年10月1日~2023年12月31日,对出售自有住房并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在市场重新购买住房的纳税人,对其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予以退税优惠。其中,新购住房金额大于或等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全部退还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购住房金额小于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按新购住房金额占现住房转让金额的比例退还出售现住房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个人转让自用达5年以上,并且是唯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另外,自2023年8月16日起,在全市实行存量房资金监管,推行二手房跨行“带押过户”,简化交易流程,降低交易成本,保障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