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动迁讲堂 | 实际居住应当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
发布时间: 2023-03-14 点击次数: 570次 来源:绿洲公馆官网 作者: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有住房,原承租人为钟某,钟某去世后变更为钟某2,钟某2于征收前去世。2020年11月,系争房屋被列入征收范围,征收时户籍在册人员5人为:钟某1、南某、钟甲、奚某、钟乙。其中,南某、钟甲是钟某1的妻子、女儿;奚某、钟乙是钟某2的妻子、女儿。
2021年4月,奚某作为代理人与征收单位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确认系争房屋货币安置的结算总金额为500余万元。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各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因此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钟某1、南某、钟甲对奚某、钟乙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生活的事实并无异议,奚某、钟乙也提供了水、电、燃气费账单、网购记录及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法院予以确认,且并无证据显示奚某、钟乙在本市他处有房,故法院认可孙巧玉、左佳敏是系争房屋的共同居住人。
钟某1、南某因结婚无房,享受了福利分房,之后又由南某作为购房人将该公有住房买为私有住房,享受了公有住房出售的政策福利,属于本市他处有房的情形,故不符合系争房屋共同居住人条件。
钟甲称其自出生至2015年都居住在系争房屋,并提供了收件信封、高等学校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研究生登记表录等。经审查,收件地址为系争房屋的信封,邮戳时间显示左菁颖当时尚未成年。上学、工作时期有关表单,虽然家庭地址或户口地址填写为系争房屋,但并非钟甲成年后居住在系争房屋的直接证据。故钟甲的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其成年后在系争房屋居住生活。
共同居住人的实际居住生活,应当是指成年人基于必要的居住需求,在系争房屋内的居住。钟甲所称未成年时在系争房屋居住的原因,一是房屋所在区教育资源较好,该方面需求在钟甲成年后已无必要。即便如钟甲所称,其上大学、工作期间因为便利居住系争房屋,那么在其家庭有其他房屋,其陈述周末也会与父母团聚的情况下,其对系争房屋并无必要的居住需求,亦无需要保障补偿的居住利益。
最终判决征收补偿利益归奚某、钟乙所有。
律师总结
公有住房被征收的,征收补偿利益归承租人和同住人共有。同住人应当符合在被征收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实际居住一年以上、未享受过住房福利或动迁安置三项基本条件。
上述案件的争议焦点在于钟甲是否符合同住人标准。而现阶段法院的判决倾向于成年后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即使钟某未成年时居住一年以上也不会被认定为同住人,因为未成年人的居住利益一般随其父母,不能单独享有居住利益。由上述案件可以看出,征收补偿利益的分配问题上,法院更加保护有实际居住需要的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