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女儿参与冒充父亲订立公证遗嘱 被发现后竟不丧失继承权
发布时间: 2023-09-22 点击次数: 322次 来源:沪盈家事 作者:胡珺律师
争议焦点
夫妻婚后共生育两个女儿,大女儿成年后与父母感情不睦,父母与小女儿共同居住,家庭房产也写在父母和小女儿三人名下。后母亲立下公证遗嘱,表示该房屋中自己的产权份额在自己去世后留给小女儿个人,几个月后“父亲”也留下同样内容的公证遗嘱。然而这份遗嘱在几年后被大女儿发现并非父亲本人所立,而是母亲的哥哥持有父亲的证件冒充父亲而立,随后该份遗嘱被公证处撤销。
父母均去世后,大女儿诉至法院,要求继承案涉房屋的绝大部分份额,表示妹妹参与了伪造父亲遗嘱的过程,应丧失继承权,法院最后会作出怎样的认定呢?
诉讼请求
王大姐将妹妹王小妹诉至法院,请求:
一、判令被继承人王父、王母名下的系争房屋中属于被继承人90%的房产份额,即系争房屋归王小妹所有,王小妹按照房屋评估价格401万元支付王大姐折价款360.9万元;
二、判令两名被继承人去世后,王小妹出租系争房屋所得租金4.16万元的一半归王大姐所有。
法院查明
王父和王母婚后生育了王大姐和王小妹两个女儿。王父于2017年3月11日报死亡,王母于2018年2月12日报死亡。
2007年7月15日,王父、王母、王小妹与案外人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购买系争房屋,房屋转让价60万元。同日,王父、王母、王小妹与案外人另签订协议书,确认实际房屋成交价格为68.3万元。房屋后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父、王母、王小妹三人名下,系共同共有。
2013年10月16日,王母在上海市宝山公证处订立公证遗嘱一份,内容为:在王母去世后,将系争房屋中属于王母的产权份额遗留给女儿王小妹一人继承,王小妹所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为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他人不得非法干涉。公证过程,均有录像记录。一审审理中,法院当庭播放王母在宝山公证处进行遗嘱公证的视频,视频中王母本人清楚表示要将系争房屋中的遗产份额给予王小妹继承。
2014年2月14日,宝山区公证处出具公证书一份,证明2014年2月14日,王父来该处,在公证员和工作人员面前,在遗嘱上签名,该遗嘱内容为:在王父去世后,将系争房屋中属于王父的产权份额遗留给女儿王小妹一人继承,王小妹所继承的上述遗产份额为其个人财产,与其配偶无关,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019年8月27日,上海市宝山公证处向王大姐出具《撤销公证书决定书》,决定书内容为:经复查,公证书项下的当事人“王父”向该处申请办理遗嘱公证,“王父”在办理公证时提交了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上海市房地产权证,其作为申请人在《遗嘱公证申请表》、《询问笔录》、《公证告知》等公证材料上签名确认。本处根据《公证程序规则》的规定于2014年2月17日出具了公证书(公证事项:遗嘱)。本处查阅了上述公证卷宗和录像视频,并进行走访核实,调查发现前来本处办理遗嘱公证的遗嘱人确实并非王父本人,而是王父妻子王母的哥哥孙某。经本处向孙某本人核实,孙某对其冒充王父办理遗嘱公证的事实供认不讳。综上,本处决定撤销该公证书。
2019年8月16日,孙某在宝山区公证处询问笔录中表示,因为王父身体不好,得了脑梗,讲话讲不清楚,无法去办理公证遗嘱,王母和王小妹就再三求其代替王父去公证处办理遗嘱,王母又生了重病,当时王父、王母都要小女儿王小妹照顾,大女儿王大姐从来不照顾,所以就答应了。
一审审理中,王小妹提供协议一份,大致内容为:王小妹夫妻系甲方,王父王母系乙方,双方于2007年8月5日自愿签订协议,乙方购买系争房屋共需76万元,由于乙方卖掉老房只有41万元,还缺30多万元,其中20万有甲方负责贷款,另10万元由王母出面向小舅舅借并由甲方在一年内还清。另甲方需付8万元房屋装修、家具家电等供二老使用。如甲方对乙方尽到孝心,百年之后,这房子和财产归甲方,甲、乙方如有矛盾,双方无法履行义务与责任,系争房屋卖掉甲乙双方一人一半。王小妹表示该份协议系2007年8月5日由王小妹的丈夫与王父以及一名中介共同签订,上面的印章和手印都是王父本人的。
另查,截止到2020年11月25日,系争房屋尚剩余贷款余额2.97万元。2017年3月17日至2020年11月25日,王小妹共偿还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6.59万元。因王大姐、王小妹对系争房屋的市场价格无法达成一致,经法院申请估价,争房屋现总价为401万元。
一审判决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本案中,第一,王父、王母、王小妹三人经核准登记,取得了系争房屋的房地产权利,根据房地产权证的记载,三人对该房屋为共同共有的所有权关系。根据法律规定,共同共有物的分割,以同等均分为基础,鉴于三人系共同的共有关系,确认被继承人王父、王母、王小妹各占系争房屋三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王大姐认为系争房屋全部系两被继承人所有,王小妹认为被继承人王父仅占四份之一的产权份额,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采纳。
第二,因(2014)沪宝证字第1734号公证书已被上海市宝山公证处撤销,确认被继承人王父生前未留有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其死亡后,其遗留的财产应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即由被继承人王母、王大姐、王小妹三人共同继承。依照法律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故确认被继承人王母、王大姐、王小妹每人取得该遗产的三分之一。即被继承人王母、王大姐、王小妹继承遗产后,扣除现系争房屋剩余贷款,王母在上述房屋中享有九分之四的产权份额,王大姐享有九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王小妹享有九分之四的产权份额。至于王小妹在被继承人王父去世后继续偿还的贷款部分亦应由王大姐按照继承比例返还给王小妹。
第三,关于王母遗嘱的效力问题,纵观本案查明的事实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被继承人王母订立遗嘱时虽年纪较大,但其思维清晰、交流通畅,属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办理遗嘱过程中对系争房屋属于其的产权份额遗留给王小妹的陈述意见,明确无误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故本案公证遗嘱合法有效,亦予以确认。至于王大姐否认遗嘱的有效性的质证意见,未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难以采纳。王大姐要求对该份遗嘱中王母的字迹进行鉴定,鉴于现有证据不能推翻诉争公证遗嘱的有效性,公证遗嘱亦有录像予以证明,故王大姐要求对诉争公证遗嘱中王母的签名进行笔迹鉴定,缺乏依据,不予准许。根据王母的遗嘱,其遗产均由王小妹继承,故确认其在系争房屋中九分之四的产权份额由王小妹继承。
第四,关于王大姐诉称王小妹参与伪造了被继承人王父的公证遗嘱,要求剥夺王小妹继承王父遗产的权利,依据不足,不予支持。关于王大姐要求分割系争房屋出租的租金,因王大姐未能提供证据证明,王小妹不予认可,亦不予支持。
第五,关于王小妹辩称对两名被继承人照顾较多,要求全部或者多继承两名被继承人的遗产,依据一审法院查明,王小妹确实对两名被继承人尽到了一定的扶养义务,但考虑到王小妹已全部继承了被继承人王母的遗产份额,故不再予以多分。关于王小妹辩称依据王小妹出具的家庭协议,系争房屋应全部归王小妹所有。依据审理查明,2007年8月被继承人购买系争房屋时,均在相关的房屋买卖合同、协议书上亲笔签名,但王小妹出具的协议上没有两名被继承人的亲笔签名,故王小妹辩称系争房屋应由其一人继承的辩称意见,不予采纳。综上,继承遗产后,王大姐享有系争房屋九分之一的产权份额,王小妹享有九分之八的产权份额。
判决如下:
一、系争房屋归王小妹所有,王小妹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王大姐房屋折价款43.49万元,王大姐有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义务;
二、王大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2020)沪0113民初20111号
上诉理由
王大姐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事实和理由如下:
王小妹伙同其母亲王母与舅舅孙某伪造被继承人王父的公证遗嘱,企图侵占遗产,依据《民法典》第1125条的规定,应当依法剥夺王小妹对王父遗产的继承权,虽然在本案有关的伪造遗嘱的刑事案件中王小妹没有承担一定的刑事责任,但是无论从其配偶参与到公证遗嘱制作的经过、王小妹自称一直照顾王父,还是王母的行动能力去进行遗嘱公证必然需要王小妹的帮助,都足以认定王小妹从事了伪造遗嘱的行为,王母更是明确指使其兄弟孙某冒充王父来伪造遗嘱,二人伪造遗嘱企图侵占遗产,情节严重,应依法剥夺二人对王父遗产的继承权,由王大姐继承王父在系争房屋内的全部份额。
王母的遗嘱也存在诸多问题,公证遗嘱的录像中并未显示王母在遗嘱上亲笔签字,不足以证明遗嘱是其真实意思,为此王大姐已经提出笔迹鉴定申请,但一审法院未予以准许,二审中王大姐坚持要求进行笔迹鉴定,涉案王母的遗嘱应属无效,故王母在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应当按照法定继承由王大姐继承一半;关于王父、王母在系争房屋内的产权份额,一审法院按照各三分之一进行分割也是不公平的,王大姐已经提供证据证明系争房屋的购房款主要来源王父、王母原有的松花江路房屋出售款,而王大姐是松花江路房屋的原始受配人,也就是王大姐其实对系争房屋的取得是具有重大贡献的,分割遗产时应当予以多分;关于系争房屋的租金,王大姐提交了租客照片证明系争房屋在被继承人死亡后被王小妹实际出租,所得租金应当分给王大姐一半。
王小妹辩称,王父的公证遗嘱虽然被撤销,但其实该份遗嘱确实是被继承人王父的真实意思,只是因为王父身体不好无法到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王父才让其配偶王母联系孙某由后者代替其办理公证遗嘱,一审法院基于公证遗嘱被撤销而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父的遗产,对此王小妹还是予以认可,但是其实王小妹认为其照顾王父较多,理应多分遗产;王父其实一直都是很清醒的,只是在最后时刻才失语,之前完全是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表达遗嘱意思,让王母、孙某办理公证遗嘱都是可以的;王小妹直到王母去世前才知晓王父遗嘱的情况,没有参与遗嘱制作经过,也不知情;王母身体状况也一直很好,甚至在医院也是到最后时刻才昏迷,根据病史记载之前也还是能正常回答医生提问,王母只是把王父立遗嘱的意思告诉孙某并利用孙某办理遗嘱,并没有故意伪造或篡改王父遗嘱;关于王母的公证遗嘱,王母在公证机关办理遗嘱过程中进行了录音录像,虽然公证机关录像时没有录制其签名的时刻,但是王母表达自己处分遗产的意思清晰可见;关于系争房屋中被继承人的遗产份额,其实王父、王母与王小妹存在一份协议,但是一审法院却未予认可,这已经对王小妹极其不公平了,但是最终基于姐妹亲情的考虑没有上诉。
二审判决
本案中,就被继承人王父的遗产而言,以其名字设立的公证遗嘱因至公证机关办理公证遗嘱时并非其本人而被撤销,故依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应认定王父生前未立下有效遗嘱,也无遗赠扶养协议,对其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处理。王父去世后,其配偶王母、女儿王大姐、王小妹均是其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故王父的遗产应由三人继承。王大姐上诉坚持王母及王小妹伪造了王父的遗产,依法已经丧失继承权,但一方面并无证据证明王小妹存在伪造王父遗嘱的行为,而王母作为王父配偶亦存在遵循王父意思代为办理遗嘱的可能性,另一方面,即便认定王母参与了王父遗嘱的制作,但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的行为本身并不足以单独构成行为人丧失继承权的充分条件,本案并不足以认定上述行为已经达到“情节严重”的后果,故对王大姐要求一人继承王父全部遗产的意见,本院难以支持。
就王母的遗产而言,王母立有公证遗嘱,公证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能够佐证王母在设立遗嘱过程中能够清晰表述自己处分遗产的意愿,王大姐单纯因录音录像没有录制王母签名的过程就怀疑遗嘱上签名并非王母所签,远不足以动摇本院依据已有证据链就王母公证遗嘱真实性所作的认定,故对王大姐要求笔迹鉴定的申请,不予准许。王小妹依据王母的遗嘱,继承取得王母在系争房屋中的所有产权份额,并无不妥。
关于王父、王母、王小妹各自享有系争房屋的产权份额,一审判决所作的论述,本院予以认同。王大姐认为其对系争房屋购买具有贡献,缺乏依据予以支持。即便是考虑王父、王母购房款的来源与王大姐所提及的原有房屋具有联系,但该被出售的房屋出售时已经系产权房,即便当初公房受配时同住人当中有王大姐的名字,也不足以认定王大姐在该房屋出售时仍然对该房屋享有财产权益,更不足以认定王大姐对王父、王母的购房款具有贡献,王大姐基于此要求多分遗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难以支持。
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1)沪02民终34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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