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房屋反污或者漏水太闹心,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可以主张精神损失吗?
发布时间: 2023-10-27 点击次数: 1127次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作者:大华梧桐樾官网小编整理
在中国人的传统观念中,房子经常与家绑定在一起,房屋之上似乎被赋予了超出“房屋”其本身所具有的不动产属性,而成为“家”的载体。当房屋出现漏水或者反污,往往会给购房者造成财产损失,反污的时候则更加闹心,就此可以主张哪些赔偿呢?是否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一、权利救济概述
出现房屋反污影响居住时,一般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和实际损失主张恢复原状、修复费用、装修损失、租金损失、误工费等,但赔偿金额法院一般会酌情进行调整。至于因房屋漏水或反污而导致的精神损害,一般不会予以支持。
二、判例透视
一般房屋漏水或反污涉及的纠纷类型主要集中于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与房地产开发商或卖房者)、相邻关系纠纷(与邻居)、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与物业公司),本篇通过几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来予以分析。
案例分享
NO.1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1、案情简介:
原告郑某、曹某2015年与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在2016年12月收房装修后,因开发商建设管道问题,原告所购房屋相继发生四次反污,导致装修及家具等损坏,原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装修损失、租金损失、处理多次反污导致的误工损失、交通费、物业费、精神损害费、诉讼费以及律师费等,并要求被告将排污管道迁出涉案房屋。
2、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审理结果: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法院认为购买并入住新房本为一件喜事,但原告购买的新房却在装修期间数次出现返污,而且是令人恶心的排泄脏污,2017年5月的反污虽被告赔偿了30000元,但后续2019年9、10月间以及2018年5月又出现一而再,再而三的返污,这对作为买受人的原告,确实造成较大的心理阴影及精神损害。排污管道通过原告卧室,也有一定的噪音影响,故本院酌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30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结果:关于原告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系商品房销售合同关系,商品房销售合同并非系以实现精神利益为目的,虽然涉案房屋出现的多次返污问题客观上对原告入住房屋造成影响以及带来一定的心理阴影,但本院碍难据此认定星湖湾公司的违约行为同时侵害了原告的人格权并达到了严重精神损害的程度,故一审法院认定星湖湾公司应赔偿原告30000元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并无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二审中,星湖湾公司明确表示其同意补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此系星湖湾公司对自身权利的处分,并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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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2 相邻关系
1、案情简介
原、被告系上下楼邻居关系,被告于2016年装修房屋时改变其厨房下水管道结构,导致排水不畅而从原告厨房内水槽倒泛水溢出。被告不配合整改,原告厨房多次发生倒泛水,原告主张生活深受困扰,遭受精神损害。另外本案中被告在装修时,依托原告房屋阳台搭建了违章建筑并私自拆除房屋进门左侧南北向承重墙。
2、审判结果:
第一,被告房屋弃用总管另行排设新管进行排水后,客观上使得原本发生在其厨房排水管倒泛水的风险转嫁到了原告所。物业管理单位也对原告的前述私自改动排水管道行为发出了整改告知书。据此,原告要求被告拆除房屋自建排水管道,恢复原有状态的诉讼请求可予以支持。
第二,被告房屋阳台下沿修砌南墙和西墙,并在南墙上的窗上方加装雨棚,该违章搭建改变了天井的原有状态,增加了原告房屋的安全隐患,原告要求拆除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
第三,被告房屋进门左侧南北向过道与厨房之间的隔墙被拆除,破坏了房屋原有结构,造成房屋的整体安全隐患,理应予以恢复,本院支持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
第四,至于原告所主张的精神损害赔偿,缺乏充分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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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3 物业合同纠纷
1、案情简介
原告系争房屋业主,被告为物业公司。原告外出至外地返乡,后通过业主群获悉原告房屋内大面积渗水并已外溢,原告赶回家中发现满屋都是通过水槽漫溢的厨房下水管道内的重油泔水,且当时渗水已渗漏至楼下。后原告立即向物业公司报修,物业公司经排查后确认系小区生活污水排水管道堵塞所造成,之后被告物业公司对原告所在大楼的生活污水排水管道进行了抽水、疏通、排污等工作,致使反水问题得以解决。但该污水外溢事故造成了原告房屋的地板、墙面、门套等装修材料及橱柜等家具受损。
2、审判结果
因物业管理不当致使小区生活污水排水管道堵塞而造成原告房屋内污水外溢并导致原告钮轶所有的系争房屋的地板、墙面等装修材料及橱柜等家具受到损害,被告对该损害事故的发生负有过错责任,理应对原告由此造成的房屋修复费用、家具损失费等损失予以赔偿,但赔偿的数额应依据原告提供的证据所证实的实际损失及有关部门的鉴定结论酌情核定。此外,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原告房屋修复期间需腾空房间在外借旅馆住宿费用15,000元及精神损失费5,000元,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且本案系合同纠纷,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属于本案处理范围,故本院对原告的上述诉请均难以支持。
三、法律评析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对于原告有证据证明的装修损失、租金损失、误工费、物业费损失等,一般会予以支持,但是赔偿金额会根据实际情况酌定调整。所以在此也作出提示,如果房屋出现漏水或反污等,及时保留证据,另外如有地板损坏或者其他家具损坏等,主张赔偿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果房屋因修复等无法入住而另寻其他住处的,在此期间产生的租金等费用也可主张赔偿,但是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租赁合同、酒店入住记录及发票等。
至于精神损害的问题,我国传统上一般将精神损害的赔偿范围限于侵权责任,因违约而引起的精神损害虽然学术界争议很大。以房屋买卖合同为例,购房合同是典型的商事合同,开发商或房东交付房屋,购房者支付一定的对价,从合同客体来看并不包含特殊的精神利益。开发商或者房东违约后如果要求其对购房者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超出其订立合同时所能预见的风险。在司法实践除了一些特殊的合同,如婚典合同(如婚庆公司原因造成结婚当天的录像损坏)等明显包含精神利益的合同外,对于合同违约所产生的精神损害(侵权与违约竞合的情形除外)一般持否定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