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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发布时间: 2023-04-06   点击次数: 404次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作者:震旦大厦官网小编收集整理

 

分析解答

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具有法定继承人资格,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在判断是否存在扶养关系时,一般以依扶养时间的长期性、经济与精神扶养的客观存在、家庭身份的融合性等因素综合进行判断。

案情简介

2015)闸民一(民)初字第4155号

李某与周某是再婚夫妻,双方各自都有子女,且李某与周某结婚(1994年)时,李某与其前夫所生之女杨某还未成年,周某去世后留有房屋一套,该房屋产证登记为周某和李某,2015年周某去世,周某与其前妻所生子女周某甲和周某乙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各自继承该房屋中属于周某名下产权份额的三分之一。李某与杨某共同辩称:李某与周某登记结婚后,与被告杨某(尚未成年)共同居住生活,故杨某作为周某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可依法继承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

法院认为:

遗产是公民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被告杨某虽系被告李某某与前夫所生女儿,但在李某与周某婚后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被告杨某可作为继子女继承周某的遗产。对于系争房屋,系被继承人周某与被告李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周某与李某可各享有二分之一产权份额,对于被继承人周某的遗产部分,应由周某的法定继承人即本案原、被告共同继承,考虑到诉讼中被告方无有经济能力给付原告方继承份额的房屋折价款,故系争房屋应由原、被告方按份共有为宜。

案例分析

本案中,杨某虽系被告李某某与前夫所生女儿,但在李某与周某婚后长期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形成扶养关系,被告杨某可作为继子女继承周某的遗产。

风险提醒

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法定继承资格一般以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如果继子女已经成年或者与继父母未形成抚养关系,则很可能无法获取法定继承人的资格。

处理锦囊

与继父母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对继父母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因为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形成了法律上的拟制血亲关系,继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样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成为被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在法律上扶养关系主要表现为两个方面,第一个是继父母对未成年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双方形成了抚养关系,具体表现在:(1)继子女受继父母经济上的供养;(2)继子女受继父母生活上的抚养、教育;(3)继父母对已成年但系限制行为能力或无行为能力的继子女履行了抚养义务。第二个是继子女对继父母履行了赡养义务:具体表现在:(1)继子女在经济上供养继父母,(2)继子女在生活上扶助继父母。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