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业主行使监督权却涉及名誉侵权风险,业主应当如何正确行使监督权?
发布时间: 2023-07-08 点击次数: 204次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作者:香樟荟官网小编整理
分析解答
在日常生活中,对业委会不作为乱作为的抱怨经常出现在小区业主群内,有的业主仅是事实描述,而有的业主已经开始对业委会成员进行人身攻击了。业主有监督的权利,但也不能滥用。小区业主应如何正确的行使监督权呢?
问题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权利。因此业委会作为非法人组织也享有名誉权。名誉权应定义为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就其自身特性所表现出来的社会价值而获得社会公正评价的权利。其重点强调是侵权行为影响的评价是社会性的,即受众的范围应是不确定的社会大众,若不满足该条件,侵权也难以认定。
(图片来源于网络)
案例
基本案情
来源:(2018)闽0211民初259号厦门市集美区东方牡丹园第一届业主委员会与郑伟庆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郑伟庆(小区业主)于2017年12月1日早上8时27分在小区业主微信群(成员两百余人),未经核实公然转发污蔑业委会成员与厦门市华诚园物业服务公司(小区经合法程序聘请的物业公司)达成某种利益协议,且一直指责业委会成员暗箱操作收受回扣,并公开指出吴永生为厦门华诚园物业公司的股东,引起部分业主的质疑,严重影响业委会的声誉,给业委会的工作带来很大的困扰。小区业委会就郑某的以上行为向法院提起诉讼。
东方牡丹园第一届业委会于2017年8月成立,吴永生系该业委会的主任,其创建了“东方牡丹园业主交流群”,郑伟庆系该群成员(业主)之一,2017年12月份该群成员共有203人。郑伟庆于2017年12月2日8时27分、30分在上述微信群发布两张照片,照片上分别载明:“各位,我是那天晚上参加投票的人之一,我发表一些看法如下:1.11月6日晚上投标之前,原本是有3家物业的,李照文(业委会委员)打电话给另外2家让他们不要去了,从那2家公司后来反馈的情况是,他们先前没答应进驻后给业委会好处,才会被拒绝的,而华诚园物业答应进驻后按照每年收益的15%-20%给业委会,……3.为什么费用一下子涨这么多,说白了,如果不这么高,那业委会每年的抽成从哪里来?业委会的也是人没有好处的事情,谁会那么积极……如果真是为大家服务,这段时间小区垃圾这么多,业委会怎么不牵头出来组织打扫清理?还要大家去打电话找什么居委会、街道、市长热线等等,明显就是在推托责任!!4.费用高,又不敢说明具体服务项目,而且也不敢开业主对接大会,这是为什么呢?说什么怕开了物业就跑了,反过来想,你如果心胸坦荡荡,真正来做事情的,又何必怕开业主大会?何必怕业主提意见呢?迄今为止,业委会到底由哪几个人组成??电话??为什么都不敢公布??”、“再揭东方牡丹园引进物业黑幕:1.厦门华诚园物业于2017年10月10日才成立的,根本没有任何资质可言,……更可怕的是这家公司有业委会主任吴永生的股份,因为吴永生现在就在别的物业公司工作,对物业工作比较熟悉,华诚园物业不过是台上的一个傀儡,吴永生把其他业委会成员玩弄于鼓掌之中。……3.业委会说什么欢迎广大业主提出意见与建议,事实上确实有很多业主提出了意见和建议,但都被业委会给抹杀了,为什么呢?因为他们不敢真正面对业主的意见,否则回扣如何拿的到呢?如何有好处可以拿??4.目前业委会充分利用了当时小区的“脏乱差”,来让大家产生一定要有物业进驻的想法,当然小区需要物业无法厚非,可以直接的明白的说业委会就是利用现在的情况来发一笔长期的横财……”。郑伟庆当庭陈述其并非系上述内容的撰写人,不知道系谁撰写,其系转发照片。吴永生当庭表示无法确认上述内容是否为郑伟庆所写。郑伟庆已于2018年1月30日在上述微信群删除了上述两张照片。
本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和法人、非法人组织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享有的保护和维护的权利。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以及第六条第二款第六项规定:“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原告作为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依法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小区和谐,被告作为业主,享有对原告的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原告对于业主的投诉、意见和建议,应当及时受理和处理,并将处理情况及时反馈业主。本案东方牡丹园业主交流群是东方牡丹园小区业主的一个联系平台,群成员是特定人员即小区业主,人数相对固定,在这样相对封闭且群成员较为固定的特殊空间里,应该尊重群成员的自主性,尊重群成员作为业主所享有的向原告反映问题、发表意见并提出建议的监督权。涉案照片上的内容实际系业主反映小区管理存在的问题、对原告的工作提出质疑并发表自身的看法,被告转发涉案照片,实际系在行使业主的监督权,以督促原告依法履行职责,改善小区管理,其出发点系为维护自身利益以及小区的公共利益,因此其主观上并不存在侵害原告名誉权的过错;侵犯名誉权的损害后果是导致社会评价降低,业主在微信群中对原告进行评论,其影响范围仅及于该群,又因该微信群的成员是特定的业主,被告亦未将照片内容广泛传播,不会造成原告社会评价降低,原告也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故不能认定被告转发照片的行为侵害原告的名誉权。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案例分析
是否构成侵害名誉权的责任,应当根据受害人确有名誉被损害的事实、行为人行为违法、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来认定。本案中,被告在群内发表言论,其言论中涉及的业委会收取物业公司好处费、业委会成员身份问题、业委会资质问题。对此,本法院认定其言论为对小区业委会成立的合法性及业委会在履行职责中存在的问题提出质疑和批评,所以法院不予认定为侵权。且侵害名誉权还应对言论的传播范围进行认定。业主在业主群中的发言,由于其受众范围有限,法院一般不会认定对业委会的社会评价有降低。同时,在主张名誉侵权时,本着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原告还应举证证明被告发表的言论造成其社会评价明显降低,并导致其名誉受到损害,否则难以构成侵权。
处理锦囊
业主在行使监督权时要以事实为依据,切勿捏造诽谤。对于业委会认为其名誉权受侵害的,应固定证据,同时收集因不实言论带来的社会评价明显降低的证明。业委会成员名誉权受到损害的,也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典》第一百一十条: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
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物业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业主委员会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事项,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业主大会会议,报告物业管理的实施情况;
(二)代表业主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三)及时了解业主、物业使用人的意见和建议,监督和协助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四)监督管理规约的实施;
(五)业主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