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主页 > 新闻资讯 > 最高院发布指导案例,这两种情形下婚姻关系可撤销
发布时间: 2023-03-03 点击次数: 1834次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作者: 郭韧律师团队
导语
最高院于三月一日发布了十个人民法院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典型民事案例。这些案例说理精准得当,法理情水乳交融,充满法治精神和人文关怀,具有行为规范指引和道德价值引领双重意义。其中第四个典型案例“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案”,明确了子女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维护妇女权益,明确了子女受父母胁迫结婚可请求依法撤销婚姻,防止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恋生活,划定了行为边界。
《民法典》中规定的婚姻可撤销情形有二: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如典型民事案例中父母过度干预子女婚姻,威逼胁迫子女结婚的,便适用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的规定。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是终身大事,婚姻关系确立的基础是夫妻双方自愿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威逼胁迫和隐瞒重疾的行为当然影响了意思表示的真实性,民法典赋予了被胁迫、被隐瞒一方在一定期限内通过起诉撤销婚姻的救济权利。
下面我们通过两个案例具体解析。
实务案例
01
案例一:胁迫结婚可撤销——周某诉付某撤销婚姻纠纷案
基本案情:
周某(女)在其母亲安排下与付某(男)相亲。付某家境优渥,两家又系远房亲戚,周某母亲周某与付某结婚成家的愿望非常强烈,但周某本人并不愿意。得到周某明确拒绝后,母亲将在外地工作的周某强行接回家,并以死相逼,若周某不从就将其逐出家门。周某为维护家庭关系免于破裂,又怕母亲自寻短见,不得不与付某登记结婚。婚后一年内双方都没能建立夫妻感情,也不曾有过夫妻生活。周某欲提出离婚,却被母亲阻止,致使母女俩多次争吵并发生肢体冲突。周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审理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结婚应当是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的行为,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胁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在周某多次明确提出不愿意和付某恋爱、结婚的情况下,周某母亲仍以将周某赶出家门、“死给周某看”等作为要挟,导致周某在违背自由意志的情况下与付某结婚。周某母亲的行为严重干涉了周某的婚姻自由,其行为构成胁迫。现周某要求撤销其与付某之间的婚姻符合法律规定,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弘扬自由、文明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判决撤销周某与付某之间的婚姻关系。
案件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十八条指出: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婚姻关系确立的基础是夫妻双方自愿的、的真实意思表示,胁迫、威逼下作出的婚姻登记违背了子女的婚恋自由权,受胁迫或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一方有权在婚姻登记之日起、受到的人身自由限制一年的除斥期间内通过诉讼的方式主张撤销婚姻。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撤销婚姻的,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当事人以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为由请求撤销婚姻,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关于撤销权消失规定的约束,这体现了对妇女权利、婚姻自由权利的着重保护。
案例二:婚前隐瞒重大疾病可撤销——胡某1、胡某2等撤销婚姻纠纷案
基本案情:
付某与胡某1(女)于2021年2月15日经人介绍相识,后付某给付胡某1(女)、胡某2(男)、许某彩礼288000元。付某与胡某1(女)于2021年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后二人共同外出务工。2021年6月30日晚,双方发生纠纷,遂分开生活。2021年年底,付某接胡某1(女)回家共同生活一个多月。2022年5月4日胡某1(女)精神疾病发作,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付某才知道胡某1(女)自2016年起即患有精神疾病,期间一直依赖药物控制。付某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付某与胡某1(女)的婚姻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
精神疾病属于重大疾病,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本案中,胡某1(女)患有精神疾病,应当在婚前如实向付某告知,现其未告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付某有权请求撤销婚姻。故付某请求撤销与胡某1(女)的婚姻,应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
据此,一审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撤销付某与胡某1(女)的婚姻。
本案被告胡某1(女)等人提出上诉,主张胡某1(女)的精神疾病系付某言语暴力所致,二审法院判定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件分析:
作为可撤销婚姻条件的”重大疾病”的认定,民法典并没有明确标准,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一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予以综合认定。
母婴保健法规定的重大疾病分为三类: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主要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主要指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对重大疾病的认定,应由医院诊疗机构诊断书等证明。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对可能患影响结婚和生育的疾病进行医学检查,避免婚后诉累。
律师分析
02
最高法发布的指导案例向社会传递了婚恋自由的理念,倡导独立、自主的婚姻观和自由、法治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如今,父母往往出于好意包办安排子女的婚姻,甚至不惜以死相逼。胁迫得来的婚姻非但不能给予子女幸福,反而会让子女陷入更沉重的痛苦。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关系中可以积极谋划、建议,但不应过度、强行干预,否则不仅伤害家庭感情,更违反法律;夫妻双方在登记结婚,组建家庭之前也应如实交代自身疾病情况,重视婚前医学检查,为融洽的婚姻关系、健康的夫妻生活和母婴健康打好基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十八条 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所称的“胁迫”。
因受胁迫而请求撤销婚姻的,只能是受胁迫一方的婚姻关系当事人本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八条 婚前医学检查包括对下列疾病的检查:
(一)严重遗传性疾病;
(二)指定传染病;
(三)有关精神病。
经婚前医学检查,医疗保健机构应当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
第三十八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指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规定的艾滋病、淋病、梅毒、麻疯病以及医学上认为影响结婚和生育的其他传染病。
严重遗传性疾病,是指由于遗传因素先天形成,患者全部或者部分丧失自主生活能力,后代再现风险高,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遗传性疾病。
有关精神病,是指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以及其他重型精神病。
产前诊断,是指对胎儿进行先天性缺陷和遗传性疾病的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