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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嘱不符合法定形式,法院判决遗嘱无效

发布时间: 2023-03-01   点击次数: 315次   来源: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作者:张峥嵘律师

 

一、案情简介

系争房屋为黄某、蓝某的私有房屋,黄某、蓝某共生育5名子女,即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黄某、蓝某先后于19941995年去世。2021年该房屋被征收,征收前房屋长期空关。

黄某、蓝某生前于1993年到XX律所办理见证遗嘱。XX所出具XX号见证书一份,见证书为打印件,载明:兹证明黄某、蓝某于XXX日在XX律师面前口授遗嘱,请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代书,并请XXXX律师见证。口授遗嘱时,黄某、蓝某志清楚,有完全行为能力。代书遗嘱经逐字读给立遗嘱人听后,立遗嘱人无异议,并在遗嘱上签字盖章。落款打印为XXXXXX律师,加盖XX所公章。

遗嘱为打印件,载明:立遗嘱人:黄某、蓝某。我夫妻俩年事已高,且身体虚弱多病,为了避免我俩百年后子女们分遗产而争吵,双方约定特立此遗嘱。座落在本市XXXX号私房产权系黄某、蓝某所有。如蓝某逝世,属于蓝所有的部分由黄某继承;反之亦然。如黄某、蓝某二人均逝世,则全部房屋由黄某5继承。立遗嘱人落款为黄某蓝某的手写签名并加盖两人私章,代书落款打印为XXXX律师,落款日期打印为XXXX日。

黄某5认为该房屋征收补偿款应有其1人享有,协商不成诉至法院。

二、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私有住房的征收以产权平移为原则。土地使用权证登记在黄某名下,故系争房屋应属于黄某和蓝某的遗产,应由两人的继承人继承。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本案中各方当事人对于XXX日律师见证遗嘱是否有效存在争议。涉案律师见证遗嘱形式上为代书遗嘱,代书遗嘱是法定的要式行为,应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根据法律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但涉案律师见证遗嘱上并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不符合法律关于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要件,不具有法律效力,系争房屋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即黄某1、黄某1、黄某2、黄某3、黄某4、黄某5系争房屋的共有人。鉴于黄某5与父母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分配遗产时,依法可以多分。综上,综合考量系争房屋的来源及权属份额、各方对房屋的贡献、各方居住状况的因素等,法院酌情确定黄某1分得XX元、黄某2分得XX元、黄某3分得XX元、黄某4分得XX元、黄某5分得XX元。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涉案律师打印见证遗嘱是否有效。涉案律师打印见证遗嘱形式上为代书遗嘱。因遗嘱的形式具有证明相关文本确实忠实记录了立遗嘱人的临终意愿,保护遗嘱人意思表示的作用,且我国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也有严格的规定。根据1985年《继承法》的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且遗嘱应由立遗嘱人当场口述遗嘱内容,其他人不得代为传达,代书人负责对口述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内容必须全面、完整地反映立遗嘱人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得加入代书人自己或他人的意思,即代书遗嘱应当场制作、当场订立,符合时空一致性要求。

本案中,首先,涉案律师打印见证遗嘱上代书落款处仅为打印的XXXX律师,落款日期打印为XXX日,并没有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的签名,从形式上看,不符合法律对代书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

其次,涉案律师见证遗嘱为打印遗嘱,就打印遗嘱的最终内容,是否完全是曹某9和周某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当场制作、当场订立,现因无立遗嘱人口述时的笔录、录音录像等资料供参考佐证,无法确认该遗嘱原原本本反映了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思,仅存的打印的见证书也不能反映涉案律师打印见证遗嘱符合时空一致性的要求,故涉案律师打印见证遗嘱是否符合时空一致性,是否完全为黄某和蓝某两位老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无法得到证实。

综上,一审法院考虑到黄某5家庭曾长期与父母同住,且在黄某和蓝某过世后对房屋的扩建和维护贡献较多,判决由曹某5适当多分遗产和征收补偿款,其他当事人亦未提起上诉,本院对一审就此所作的计算和酌定予以认同,不再做调整。故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律师解读

在征收类案件中经常会出现遗嘱的情况,老人立遗嘱将遗产留给某一个子女继承,然而并不是所有的遗嘱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其中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遗嘱层出不穷,尤其是代书遗嘱要求非常严格,上述案件中法院已经讲述的非常详细,在此不再赘述,上述案中涉案遗嘱被法院判决无效直接影响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如在案件中遇到有遗嘱的情况,建议大家咨询专业律师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