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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婚内放弃遗产继承 法院认定放弃无效

发布时间: 2023-08-18   点击次数: 461次   来源:沪盈家事   作者:海亮大厦官网小编整理

 

争议焦点

昨天公告刊发了《离婚诉讼期间放弃继承遗产,前妻起诉要求分割获支持》一文,引起很多同行关注的兴趣,当然绝大部分人是不赞同的,认为这是一个错误判决。我本人也是认同一个人在婚内放弃遗产无需配偶同意,以侵害共同财产权认定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但是放弃遗产的表示就一定有效,是铁板一块,完全没有漏洞吗?也未必,今天我们再来看一个法院认定放弃继承无效的案例,您看这次判决法院的理由足以说服你吗?

诉讼请求

钟女将前夫王男作为被告,王男弟弟和母亲作为第三人诉至法院,要求确认王男的放弃继承行为无效。

法院查明

原、被告原系夫妻,双方于201791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此后于2019728日生育婚生子王小华和婚生女王小红。

钟女曾于2019820日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起诉王男离婚,该院于2020610日作出(2019)浙0212民初12378号民事判决书,其中认定“王男在2019225日,即双方分居后不久,即从证券账户取出207万元;王男将二人共同开支的农业银行卡注销时,钟女自己的建设银行卡中只有9177.03元;当时钟女怀有双胞胎,且有流产史,待产在家,并无收入来源;且钟女婚后并未工作,王男也未证明钟女有积蓄;后期钟女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王男应当履行对钟女的扶养义务”等内容,该判决书主文为:一、准予钟女与王男离婚;二、婚生女王小红由钟女负责抚养教育,婚生子王小华由王男负责抚养教育,王男自20204月起于每月10日前按月向钟女支付子女抚养费2000元至婚生女王小红有独立生活能力止;三、王男支付钟女自20191月暂计算至2020317日的各项生活开支28.0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四、王男支付钟女共同财产分割款261.5万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五、王男支付钟女精神损害赔偿3万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六、驳回钟女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王男未履行,钟女向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王男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该院于20201028日作出(2020)浙02125020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钟女于2022120日收到执行款19770元、在2022127日收到执行款123492.56元。

第三人王小弟是王男弟弟,王男的父亲王父于201765日死亡,王男和第三人王小弟、王母均系王父第一顺位继承人。

2019222日,王男和第三人王小弟、王母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涉及的遗产为被继承人王父生前在其名下遗留的一处房产,其中22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64平方米,83层钢混结构建筑面积1212.87平方米,81层简易结构建筑面积405平方米,21层砖混结构建筑面积16平方米,38间壹层砖木结构建筑面积1342.13平方米,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系登记在鄞县纸塑制品厂名下,该厂是王父生前个人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该厂已注销。

王男和第三人王小弟、王母均认可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权益是被继承人王父和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王父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男和第三人王母在2019222日接受公证人员询问时均表示王财产的遗产还没有处理和分割过,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父的上述遗产,同时表示王父在生前未订遗赠抚养协议和立有遗嘱,王男同时表示放弃继承不会影响其履行法定义务。该公证处于2019227日做出(2019)浙甬天证民字第1071号公证书,公证被继承人王父的上述遗产(占上述财产总额50%份额)应由儿子王小弟继承,继承后,第三人王母、王小弟各占上述财产总额的50%份额。

 2019815日,王男和第三人王小弟、王母向浙江省宁波市天一公证处申请办理继承公证,涉及的遗产为被继承人王父生前在其名下遗留的一处房产,建筑面积589.28平方米+641.95平方米+319.2平方米+292.16平方米+141.12平方米,上述房产的土地使用权证系登记在鄞县纸塑制品厂名下,该厂是王父生前个人投资经营的个人独资企业,该厂已注销。王男和第三人王小弟、王母均认可上述房产及土地使用权的有关权益是被继承人王父和其配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是王父与其配偶的夫妻共同财产。王男和第三人王母在2019815日接受公证人员询问时均表示王财产的上述遗产还没有处理和分割过,均表示自愿放弃继承被继承人王父的上述遗产,同时表示王父在生前未订遗赠抚养协议和立有遗嘱,王男同时表示放弃继承不会影响其履行法定义务。该公证处于2019819日做出(2019)浙甬天证民字第6164号公证书,公证被继承人王父的上述遗产(占上述财产总额50%份额)应由儿子王小弟继承,继承后,第三人王母、王小弟各占上述财产总额的50%份额。

审理中,王男表示已无收入来源,在判决后每月支付500元抚养费,在2022年开始每月支付700元抚养费。钟女则表示王男不但没有按判决书判决的每月足额支付2000元抚养费,即使是500元抚养费王男也没有每月支付。因为原、王男双方之间分歧较大,致本案调解不成。

法院判决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王男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否有效。

本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王男与钟女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在双方分居不久之后即放弃部分涉案财产继承权并且转移了证券账户200余万元的款项,而钟女当时怀有双胞胎,且有流产史,待产在家,并无收入来源,且钟女婚后并未工作,王男也未证明钟女有积蓄,后期钟女又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认定王男应当履行对钟女的扶养义务,依法判决王男王男支付钟女钟女自20191月暂计算至2020317日的各项生活开支28.05万元。王男经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未履行相应的扶养义务,且王男亦未按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生效的(2019)浙0212民初12378号民事判决书按时足额向钟女钟女支付婚生女王小红抚养费2000元。综上,王男在与钟女分居后即有转移财产的恶意,其放弃继承权导致其不能履行对钟女的扶养义务以及对婚生女王小红的抚养义务,已明确损害了钟女及婚生女儿的利益,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是为了逃避履行法定义务,存在明显恶意,与倡导社会主义核心价格观不符,本院认定其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根据法律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王男放弃房产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及于相应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对于王男和第三人的抗辩,王男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虽然经过公证,但其并未如实告知公证人员有关法定义务的情况,现有的相反证据已经可以认定王男放弃继承行为是无效的,公证书关于王男放弃继承权的事实不能认定;此外,法律并未规定认定放弃继承权无效后以法定义务的金额为限,本院对其抗辩主张不予采纳。

判决如下:

确认王男王男放弃原登记在被继承人王父名下各项房产的行为无效。

(2021)0203民初2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