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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抚养人欲出售未成年子女的房产 另一方能否代理子女起诉?

发布时间: 2024-01-30   点击次数: 300次   来源:沪盈家事   作者:胡珺律师

 

注:以下文章来源于胡珺律师,由宝华中心官网小编整理

引言

笔者最近办理了一个母亲代理未成年子女起诉的案件,结果在立案环节就遭遇了阻碍,法官一开始认为该母亲不具备代理孩子提出诉讼的资格,大家来看一下具体情况。

林女士和刘先生婚后生育了两个女儿,二人调解离婚时大女儿小娜的抚养权归刘先生。离婚后不久,林女士父亲名下的宅基地房屋拆迁,他将其中一套安置房分配给了户籍在册的前女婿刘先生和外孙女小娜,几年后该房屋登记为刘先生和小娜共同共有。目前小娜刚满十七周岁,刘先生由于经营不善到处负债,就打起了这套房屋的主意。林女士无意中发现刘先生已经将此房屋网签,准备出售。而房产交易中心告知林女士,虽然小娜未成年,但由于该房产是离婚后所得,故根据该交易中心的操作规程,此项交易最终办理登记过户时只需父亲签字,无需母亲出面。林女士意识到如果任由刘先生行事,他必将将所有售房款用于还债或挪作他用,原本属于女儿的房产就这样被父亲处分掉了,为了维护女儿的权益,唯有自己代理女儿起诉阻止该房产的交易。所以林女士立刻委托了律师,由于该房屋已经网签了一段时间,随时都可能发生过户,所以立案和财产保全可以说十万火急。

但作为代理律师,我们不曾想还是遭遇了立案难,某法官认为既然父亲是孩子的直接抚养权人,那么在孩子未成年前,孩子的财产就应该由直接抚养一方监管,所以林女士作为非直接抚养方,无权代子女起诉。如果一定要起诉,就只能先行起诉变更抚养权,获得直接抚养权后才能代为子女起诉。我认为这种说法显然是错误的,但在交涉过程中确实发现无论是普通老百姓还是法官都会有一种普遍的认知错误,有些人认为抚养权就是监护权,谁抚养孩子,孩子的事谁就说了算;有人虽然知道抚养权不等于监护权,但还是认为直接抚养权人监管子女财产,另一方虽有监护权但也无权提出异议。我们甚至还看到这样错误的观点被堂而皇之的写入了判决书。

司法实践观点:非抚养方无权直接代理子女起诉直接抚养方

案号:(2020)赣02民终85

案由:物权确认纠纷

审理法院: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父母于2017124日在法院调解离婚,约定儿子的抚养权归父亲,父亲需要在一年后为儿子出资购买一套房屋。后父亲履行约定,出资购买了一套房屋,却是以自己名义购买的,母亲得知情况后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决房屋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归儿子享有。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儿子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其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且在诉讼中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父亲与母亲均为监护人,本案诉讼主体竞合。对此,法院认为母亲并非儿子的直接抚养人,是其应然状态下的监护人;父亲作为原告儿子的直接抚养人,是其实然状态下的监护人,父亲作为与原告儿子共同生活的一方,对保护儿子的合法权益负首要职责,相比母亲在法定代理等方面应有优先的权利,在抚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不宜直接代理儿子起诉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父亲,裁定驳回原告儿子的起诉。二审法院同样认为,父亲为直接抚养人,在抚养关系未发生变化的前提下,母亲不宜直接代理儿子起诉作为直接抚养人的父亲,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法律规定及解读

我们要如何反驳上述判决书的观点呢?

首先当然是以法律为依据,其实可以看一下下面这些法条,根据其字面含义,就可以非常明确地得出一个结论:离婚后的父母依然是孩子的监护人,都有保护被监护人各项权益的职责,也有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职责。当共同监护人中的一人可能侵害被监护人的权益时,另一监护人当然享有代理被监护人起诉的权利。这个诉权是不容质疑的,并不存在直接抚养人和间接抚养人的区别。

现实生活中,正由于直接抚养一方代为管理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其更容易发生侵害子女财产权益的情况,这种情况下,未成年子女个人作为无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发起诉讼,还不允许另一监护人代理其起诉的话,不就纵容了这种侵害行为吗?从而导致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成为空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十七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二十三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七条 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

第三十四条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观点也是被多数法官所认可的,笔者也在这里选取了两个相关案例供大家参考。

司法实践观点:非抚养方有权直接代理子女起诉直接抚养方

案例一:(2018)沪01民终6844

案由:婚姻家庭纠纷

审理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2007918日,父母签署《自愿离婚协议书》,其中约定涉案房屋归父亲及女儿所有,女儿初中阶段由父亲抚养。20133月,父亲在与女儿及母亲商量出售房屋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将房屋以远低于市场价的145万元价格出售给案外人,事后既未告知二人,出售款也分文未给付女儿。后母亲得知此事,代理未成年女儿诉至法院,要求判令父亲返还售房款以及差价损失的一半给女儿。

裁判观点:一审法院认为,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父亲作为女儿的监护人,在未征询女儿的意见及未得到女儿另一监护人同意情况下擅自将女儿与其共有的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显然侵犯了女儿合理利益。况且,根据相关单位就上述房屋所出具的房屋市值的评估意见,父亲当时出售的价格也显然低于当时的市场价格,女儿要求父亲返还房屋出售款105.5万元及赔偿127万元差价之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父亲出售该房屋时,女儿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随父亲共同生活。依照法律规定,父亲出售上述共有房屋必须符合“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并经母亲同意的法定条件。父亲在主观上存在过错,客观上损害了女儿的财产权益。根据《民法总则》的相关规定,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最终维持一审对于父亲返还售房款的判决,对于差价补偿款酌情调整为75万元。

案例二:(2020)冀0705民初947

案由: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审理法院: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基本案情:父母婚后生育两个儿子。2016411日,父母协议离婚。20171016日,二人又签订《财产监管协议》一份,约定:两套房屋和两辆出租车归两子所有。母亲监管出租车A,并与大儿子共同生活;父亲监管两套房屋和出租车B,并与小儿子共同生活。监管期间父母只有房屋和车辆的使用、监管权,没有买卖权。20192020年,父亲分别将两套房屋出售给案外人。母亲代理两个未成年儿子诉至法院,要求父亲支付赔偿款,并回收出租车B

裁判观点:本院认为,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监管期间,所有房屋及车辆不得买卖。父亲作为监护人,擅自处分上述房产,侵犯了两儿子的合法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时,因父亲擅自处分财产,侵犯两儿子的合法权益,从保障孩子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出租车B已不适宜由父亲继续监管,应变更由母亲监管。

在与立案庭法官详细沟通完上述法律规定和相关案例之后,笔者代理的案件最终顺利的完成了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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