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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商铺分销代理合同》合同范本
发布时间:2022-05-12    423浏览 商铺资讯

 上海商铺分销代理合同

人:                                        (以下简称“甲方”)

联系地址:

 

人:                                        (以下简称“乙方”)

联系地址:上海市**写字楼

 

甲方委托乙方为甲方分销代理“             ”上海商铺(此为上海商铺备案名称,上海商铺推广名为“        ”,以下简称“该上海商铺”)。现双方在平等、自愿和诚信原则的基础上,经友好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1  上海商铺概况

上海商铺位于                     上海商铺类型:                      ,销(预)售许可证编号:                        。委托代理范围为该上海商铺所有可售独立成套物业。甲方保证为该上海商铺的权利人或已取得销售该上海商铺上述物业的权利,且有权委托乙方销售上述物业,因甲方不享有上述权利所导致的一切责任由甲方承担。

甲方确认乙方有转分销权,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公司分销该上海商铺。甲方确认乙方所委托的公司取得的上海店铺客户均属于乙方的有效上海店铺客户,其所成交的业绩,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

2  履行期限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自          日起至          日止。

本合同的履行期限届满后,若甲方需要继续委托销售该上海商铺,则乙方享有优先代理权,双方可以另行签订代理合同或补充协议延长履行期限。

3  上海店铺客户确认

上海店铺客户报备:乙方带客到访销售现场前,需提前   分钟通过短信/微信等形式向甲方进行报备,向甲方查询上海店铺客户信息。甲方应当在乙方报备后10分钟内回复乙方是否可带看;若甲方逾期不回复的,视为该上海店铺客户在甲方及开发商处无记录,甲方同意乙方对该上海店铺客户进行首次带看。

3.1代理期限内,凡乙方推介的上海店铺客户前往该上海商铺销售场所或者实地察看该上海商铺的,甲方或者甲方确认人应当及时签署或盖章《上海店铺客户确认书》(版本参考附件一,若实际使用版本与附件一不一致的,以实际使用版本为准,不影响上海店铺客户确认效力。甲、乙双方同意《上海店铺客户确认书》中上海店铺客户的联络电话/手机号码隐去中间四位号码)或其他上海店铺客户确认文件,以此确认上海店铺客户。若《上海店铺客户确认书》或其他上海店铺客户确认文件为甲方确认人以外其他甲方工作人员签署,乙方若提供其名片或其他证据/材料证明其为甲方工作人员的,甲方亦认可其签署的上海店铺客户确认书或其他上海店铺客户确认文件的效力。

3.2甲方确认人信息:

1:姓名:        联系方式:          签字样式:           ;

2:姓名:        联系方式:          签字样式:           ;

3:姓名:        联系方式:          签字样式:           ;

授权范围:接收及答复乙方报备信息、上海店铺客户确认(签署上海店铺客户确认单或其他上海店铺客户确认文件);结佣、对账结算单据的审核确认;其他上海商铺往来文件的签收,信息通报等。

若甲方变更本条所述确认人的,应及时书面通知乙方。

3.3委托期限届满后,经甲方确认的乙方上海店铺客户继续有效,即已确认的上海店铺客户与甲方(或开发商)成交的,甲方仍需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

3.4甲方确认乙方上海店铺客户后,甲方不得再行确认该上海店铺客户为其他销售代理人的上海店铺客户,否则,无论该上海店铺客户是否通过乙方与甲方(或开发商)成交,均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在确认乙方上海店铺客户之前,若该上海店铺客户已经被确认为其他代理销售人的上海店铺客户的,甲方应当事先通知乙方,并有权拒绝确认该上海店铺客户为乙方上海店铺客户,但若甲方仍然确认该上海店铺客户为乙方上海店铺客户的,则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

3.5经确认为乙方上海店铺客户后,若该上海店铺客户所属的企业或者组织,以及该上海店铺客户的亲属、委托人、代理人或有关联的人与甲方(或开发商)成交的,亦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仍应按本合同约定支付乙方佣金;乙方上海店铺客户在签订《出售合同/预售合同》(以下统称“买卖合同”)时更名的,不因其更名而影响乙方业绩的认定。

3.6 经确认为乙方上海店铺客户后,若该上海店铺客户成交甲方或甲方所属集团公司或甲方关联公司项下的其他上海商铺物业的,亦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同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若就上述其他上海商铺甲、乙双方已另行签订代理合同的,则按照双方另行签订的代理合同约定执行。

3.7在乙方提供给甲方上海店铺客户信息后,若该上海店铺客户实际购买的物业超出甲方委托乙方销售范围的,则甲方同意该上海店铺客户实际购买的物业视为归属于本合同的委托销售范围之内,甲方仍应按照本合同约定的同比例向乙方支付佣金。

3.8履行期限届满后,若甲方接受乙方继续带看上海店铺客户,并予以确认的,甲方同意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结算佣金。

4  代理服务费用及支付方式

4.1代理服务费标准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计算:

1)对于乙方代理成交的每一套物业,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物业的代理服务费数额为该套物业成交价格(根据“买卖合同”确定)的      %(含乙方所应依法缴纳的增值税)。

2)对于乙方代理成交的每一套物业,甲方向乙方支付该物业的代理服务费数额为         元。

4.2代理成功的标志:乙方上海店铺客户与甲方(或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即乙方代理成功,乙方有权收取佣金、溢价奖励及现金奖等代理服务费用。若因开发商原因或政策原因导致买卖合同无法签署或签署后解除的,亦视为乙方代理成功,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佣金、溢价奖励及现金奖等代理服务费用。

4.3 甲方(或开发商)与乙方推介的上海店铺客户签订认购书/定金协议/买卖合同后,甲方应在签署后3日内告知乙方,并将签订的上述合同复印件给予乙方留存。

4.4代理服务费支付时间及方式:甲方应于每月15日或之前,支付乙方代理服务费至乙方指定账户。届时甲方须一次性支付乙方上个月的销售佣金、相应的佣金补足部分(如有)及溢价奖励等款项。乙方在足额收到甲方支付的当期佣金后,应及时向甲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4.5若因甲方原因,乙方上海店铺客户未能如期与甲方(或开发商)签订买卖合同或者签订买卖合同后退房的,则甲方应按本条第1款的约定支付给乙方代理费。若因乙方上海店铺客户原因,未能如期与甲方(或开发商)签订预售合同或出售合同或者签订买卖合同后退房的的,则甲方应将乙方上海店铺客户已付的定金之50%支付给乙方作为乙方提供代理服务的补偿费(以不超过本条第1款规定之佣金为准)。该补偿费与佣金、溢价奖励一并结算支付给乙方。

4.6 甲方应如实告知乙方的相应开票信息,若因甲方原因错误告知开票信息以及票据金额导致乙方无法正确提供发票的,甲方不得因此延迟向乙方支付佣金,同时,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甲方应予以赔偿。开票信息如下:

付款单位:                ;纳税人识别号:                

注册地址:                ;电话:                        

开户行:                  ;账户信息:                    

若甲方账户信息发生变动的,应至少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否则因甲方未及时通知产生的相应不良后果皆由甲方自行承担。

4.7 预付佣金的支付:为了保障双方的顺利合作,甲方同意向乙方预付佣金人民币     万元。支付时间:甲方于本合同签署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上述预付佣金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

4.8 预付佣金的抵扣:甲乙双方每月  日确认甲方所应向乙方支付的佣金数额,乙方直接在预付佣金中抵扣。若预付佣金不足以抵扣乙方佣金的,双方可协商由甲方另行向乙方额外支付预付佣金或甲方按照本合同4.4款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若在合作结束后,预付佣金尚未抵扣完毕的,乙方将剩余部分预付佣金退还甲方。

5  现金奖励

5.1甲方对乙方成交的每一套物业,均给予乙方现金奖励按照如下第    种方式计算:

1)奖励金额       元/套;

2)奖励实物       (价值        元)/套。

5.2现金奖励或实物奖励的支付时间与本合同4.4条相同。甲方应于支付现金或实物奖励前    日内与乙方核对并确认奖励清单,经甲方确认后的清单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直接将以上款项支付至乙方指定账户,则乙方应依据奖励清单开具相应的发票给甲方。

6  甲方权利义务

6.1甲方保证该上海商铺已取得合法销售手续、符合销售条件且无任何产权争议,并于本合同生效前向乙方提供该上海商铺相关资料,并保证提供的该房屋资料真实,对因不具备销售该房屋的权利、房屋质量等问题而引致的法律责任或赔偿承担全部责任。

6.2甲方保证其提供给乙方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区位图、规划图、交通图等图片、图片上的文字字体、其他宣传材料的文案或其文字字体等)均不会侵犯第三方的合法权益,若甲方提供的上述材料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其侵权责任、赔偿责任及因此对乙方造成的损失均由甲方承担。

6.3甲方应及时向乙方传达甲方上海商铺信息,遇有上海商铺销售政策变更或组织活动,提前      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以确保对上海店铺客户宣传维护的统一。如因甲方原因未及时通知乙方的,乙方有权继续按照原销售政策进行销售推广,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

6.4甲方要求乙方对上海商铺进行营销推广活动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6.5甲方或其聘用的相关团队负责该上海商铺上海店铺客户接待、签约等工作。

6.6甲方提供指定电子邮箱                 作为沟通对接邮件。接受乙方提交材料、对账等之用。若甲方在收到乙方提交的邮件后,3日内未表示异议或未回复,则表明甲方认可乙方邮件内容。

6.7 甲方(含指定人员)应及时履行确认上海店铺客户、对账、结佣等主要义务,并及时将本合同约定的相应材料交付乙方。

7  乙方权利义务

7.1乙方可利用自身多种渠道对该上海商铺进行全方位的宣传,以促进该上海商铺销售。

7.2乙方有权自行委托其他第三方上海商铺经纪机构或上海商铺代理机构等对该上海商铺提供销售服务。

7.3乙方仅负责该上海商铺的外场分销工作,即乙方将上海店铺客户引导至案场并交由甲方或其聘用的相关团队人员接待后视为乙方完成分销工作。

7.4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向购买本合同项下合作房源的上海店铺客户收取未经甲方同意的任何费用。

8  违约责任

8.1 甲方须依约按期支付销售佣金、相应的佣金补足部分(如有)及溢价奖励、现金奖励等,逾期支付的,则按照逾期支付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五向乙方另行支付逾期违约金。

8.2 甲方须依约向乙方提供协议或材料,若甲方未提供的,甲方应按每套物业材料2000元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8.3甲、乙双方确认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解除合同。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擅自解除合同的,擅自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向另一方支付10万元的违约金。违约金应接到对方书面通知的10日内予以支付。

8.4 甲方不得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私自与乙方职员就本合同的分销事宜(包括但不限于上海店铺客户推荐类事宜)有所联系,不得与乙方工作人员有飞单等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否则乙方工作人员私下所成交的业绩,均归属于乙方业绩,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约定向乙方支付佣金,同时甲方应向乙方承担10万元的违约金。

9  其他

9.1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如有需要,双方可在本合同条件下另立补充协议,本合同附件及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双方发生争议并无法友好协商解决,则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2甲方可就该上海商铺的驻场事宜另行委托乙方,双方另行签订驻场代理合同。该驻场代理合同(如有),不影响本合同的生效与履行。

9.3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甲方向乙方支付的任何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佣金、服务费、现金奖或实物奖等)必须依本合同约定支付至乙方的公司账户或者支付给经乙方授权代为收取款项的乙方公司上海商铺经纪人,甲方不得将前述款项支付给任何未获得乙方授权的公司上海商铺经纪人或其他个人,否则,一律视为甲方未向乙方履行相应的钱款给付义务。

9.4甲、乙双方应在本合同的签署栏中如实提供联系地址及联系电话等(如未填写则以工商登记的住所地为准)。甲、乙双方关于本合同履行及相关事宜的通知,应当按照载明的地址发出。通知一般以对方或授权代表签名或者盖章确认为准。如果以快递或者挂号信形式寄送的,自发出之日起次日视为送达之日。任何一方的联系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否则因此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自行承担。

9.5甲、乙双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同时签订《阳光合作协议》,并将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附件二)。

9.6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合同中的任何条款无论因何种原因完全或部分无效,不影响本合同的其余条款的效力。

9.7本合同及其附件一式陆份,甲乙双方各执叁份。合同正文及附件是不可分割的整体,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页以下无正文)

 

甲方(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联系电话/传真:

 

乙方(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上海市**写字楼 

联系电话/传真:

签约地点: 上海市浦东新区

签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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