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新房出售委托合同
委托方(甲方): 中介方(乙方):上海新房网中介
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甲方出售上海新房提供中介服务,订立本合同。
一、出售上海新房的基本情况(甲方提供并确保其真实性,下称“该上海新房”):
1.1上海新房坐落:上海市 区 路 弄( ) 号 室以及 号车位;
1.2产权证明文件:□不动产权证 □上海新房权证 □其他 ;编号: ;
1.3上海新房权利人: ;是否为家庭名下唯一住房:□是 □否;
1.4上海新房取得方式:□买卖(买进价格:人民币 元)□继承 □动迁 □其他 ;
1.5上海新房交易年限:□未满两年 □已满两年未满五年 □已满五年;
1.6建筑面积: 平方米;上海新房类型:□住宅 □办公楼 □商铺(商场) □其他 ;
1.7房型:□ 室 厅 卫 □其他 ;朝向:□南 □东南 □西南 □北 □东北 □西北 □东 □西 ;
1.8装修情况:□毛坯 □简装 □精装; 租赁情况:□无 □有,且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1.9抵押情况:□无 □有,抵押权人 ;抵押金额: ;
1.10是否设立居住权:□否 □是,居住权人 ;居住权期限 ;
1.11 是否存在其他权利限制情况:□否 □是,权利限制原因: 。
二、委托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上海新房成功出售之日止,或至 年 月 日止。
三、委托出售条件:总房价款不低于人民币 元(大写 ),该委托房价款包含以下费用:维修基金、管理费押金、电话初装费、煤气初装费、有线电视申请费(含数字电视机顶盒)等固定装修设施设备费用。最终实际成交价格及条件以甲方与买受方签署的买卖合同为准。
四、佣金约定:甲方应在与买受方的上海新房买卖关系成立时,按照该上海新房成交总价款的 %向乙方支付佣金。若在乙方带意向买受方查看该上海新房后,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该交易机会或媒介服务绕开乙方与该买受方订立合同的,甲方应按照本条前述约定的金额向乙方支付佣金。
五、特别告知:
5.1按存量房房源核验及发布相关规定,甲方委托乙方办理房源核验与发布相关事宜,由乙方通过备案系统查询核验结果,根据需要打印《存量房房源核验及发布结果表》:核验通过的,统一在网上上海新房网站(www.fangdi.com.cn)发布房源信息;核验未通过的,乙方无法对外发布该房源信息,但甲方可委托乙方向市交易中心在线申请复核。
5.2房源信息发布后,如需变更发布信息的,甲方可通过乙方办理相关手续;如有中介委托合同到期、已网签备案买卖合同、申报事项基本信息与不动产登记簿信息不一致或存在限制交易等情形的,网上上海新房网站将自动撤销房源挂牌信息。
5.3房源核验通过后,甲方若取消出售意向,或需办理不动产登记业务且登记内容与房源核验及发布信息不一致的,甲方应及时联系乙方撤销房源发布。撤销房源核验和发布后,重新发布房源信息的,应再次申请房源核验及发布。
5.4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在甲方向乙方支付任何一笔款项时,务必存入以乙方为户名的银行账户,并取得印有乙方发票专用章的打印(非手写)制式收据或发票原件。否则乙方无需就该笔款项承担任何责任。
六、争议解决: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若通过协商未能解决,应向该上海新房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七、合同生效: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章后即为生效,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承诺:在签署上述合同时,本人确有出售该上海新房之意向;关于第一条出售上海新房的基本情况,本人确认所填内容及提交资料真实、有效;该上海新房未与他人签订买卖合同,未被司法、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方式限制权利,且没有权属争议。若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写、核验内容发生变化未及时办理变更等情况的,本人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委托方(甲方): 中介方(乙方):上海新房网中介
代理人/代表人: 承办分支机构:
身份证件号码: 经纪人签章:
联络地址: 联络地址:
电 话: 电 话:(021)88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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