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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总承包单位垫付农民工工资后,是否享有追偿权?

发布时间: 2023-03-07   点击次数: 4322次   来源:上海房产律师郭韧    作者:郭韧律师团队

 

导语

农民工讨薪事件是建设工程领域中的痼疾,尤其到工程竣工结算和春节前夕,上到政府监管部门,下到工程参建单位,预防和及时处理农民工集体讨薪事件成为工作的重中之重。农民工工资是广大民工最直接、最核心的利益,维护好农民工权益对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重大意义。一直以来,保障农民工的工资支付问题是政府部门关注的重点,也是我国立法、司法领域研究的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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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为规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预防和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问题,劳社部、建设部发布《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规定,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意味着,发包人与工程总包单位开始对农民工工资支付承担监管责任,与未结清的工程款范围内有限偿付责任。

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意见(九)中表明落实清偿欠薪责任,再次明确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在工程建设领域,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分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202051日,为根治农民工欠薪问题,国务院发布行政法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分包单位对所招用农民工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进行监督。分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先行清偿,再依法进行追偿……意味着施工总包单位对于农民工工资承担的有限支付义务,变更为无过错的先行清偿责任,最大程度保障了农民工权益。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三十条表明,在合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下,总包单位垫付后的追偿权具有明确的法条依据。然而,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允许挂靠的情形下总包单位是否享有追偿权?

实务案例

案例一:刘成良与四川俐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

重庆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21)04民终1452

一审法院认为:工人由刘成良雇请,刘成良应承担支付工资的责任。俐亿公司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的规定向刘成良雇请的工人支付工资,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刘成良追偿。故对俐亿公司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刘成良雇请工人在案涉工程工作,刘成良对其雇请的工人负有支付工资报酬的义务。在刘成良欠付工人工资的情况下,俐亿公司基于其将案涉工程劳务违法分包给不具备资质刘成良,对欠付的工人工资承担了支付责任,其目的是为了保障农民工的权益,但并不能因此免除刘成良应承担的支付工人工资报酬的义务。现俐亿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报酬后,有权请求刘成良承担责任。支持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二:广州房实工程总承包有限公司、广州渝锦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01民终22945

一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渝锦诚公司不满足案涉项目相关钢结构工程的施工资质要求,故房实公司与渝锦诚公司签订的《XXX钢构制作安装合同》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为无效合同。

渝锦诚公司在承包了案涉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伟钢建公司。因伟钢建公司未及时向工人发放工资,导致工人聚集上访讨薪,经南沙基建办协调,房实公司作为案涉项目的总承包方向伟钢建公司的劳务工人支付了工资。上述垫付的工资实际是房实公司应政府维稳要求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虽然房实公司系代伟钢建公司向工人支付工资,但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与房实公司建立施工合同关系的相对方为渝锦诚公司,因此该款项应在房实公司向渝锦诚公司支付的工程款中予以抵扣。因房实公司和渝锦诚公司均未在(2019)粤0115民初7213号案中就上述垫付工资提出主张,故房实公司在本案中要求渝锦诚公司返还该部分款项,合理有据,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二审法院认为:渝锦诚公司在承包案涉项目的钢结构工程后,将工程转包给没有施工资质的伟钢建公司。房实公司应政府维稳要求代伟钢建公司向工人支付款项,实际是向实际施工人支付的工程款,房实公司支付上述款项具有正当的理由,因此房实公司可以在应付渝锦诚公司工程款中主张抵扣。伟钢建公司也表示会在向渝锦诚公司主张的工程款中扣除上述款项,渝锦诚亦可依据合同相对性向伟钢建公司主张权利,故房实公司垫付上述款项并未实际损害渝锦诚公司的利益。鉴于房实公司和渝锦诚公司均未在一审法院(2019)粤0115民初7213号案中就上述垫付款项提出主张,故房实公司诉请要求返还上述款项依据充分。

案例三:扬中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徽省申文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张本付追偿权纠纷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2020)0116民初2826

法院认为: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工程总承包企业不得将工程违反规定发包、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否则应承担清偿拖欠工资连带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进一步规定,招用农民工的企业承担直接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主体责任。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发包、转包或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

申文公司与张本付之间存在劳务合同挂靠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故基础公司与申文公司签订的钢绞线施工劳务合同不具有法律效力,基础公司、申文公司以及张本付三方应当对拖欠五名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付给责任。

基础公司在合同签订后已足额向申文公司支付了劳务费用,但张本付在收到申文公司转付款后并未支付五名农民工工资,导致五名农民工向六合区清欠办投诉,六合区清欠办在联系申文公司无果的情况下责令基础公司仍需对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承担清偿责任,基础公司不得已又另外向五名农民工支付工资合计177400元。基础公司支付该款项后,有权向申文公司和张本付行使追偿权。

律师分析

即使在违法发包、违法分包、挂靠情形下,总包单位在清偿承包单位、分包单位、挂靠人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后依然享有追偿权。《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规定了总包单位在合法分包、转包的情形下先行清偿工人欠薪的追偿权利,但并未对违法分包、转包、挂靠情形下追偿权的否定。司法实践中,因总包单位违法分包、转包导致工人工资拖欠情形,一般由总包单位、分包单位、实际用工单位或个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总包单位清偿后可向其他主体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