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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征收过程中被指定为承租人是否必然获得征收利益?

发布时间: 2023-02-10   点击次数: 211次   来源:上海办公室中介   作者:上海房产拆迁律师张峥嵘

 

前言

公有房屋征收经常会遇到承租人已经去世的情况,户籍在册人员又无法协商一致选出签约代表,这种情况下,相关部门就会根据房屋的情况来指定承租人方便征收补偿协议的签署,那么被指定的承租人一定可以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吗?今天我们通过一处公房征收案例讲述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系争房屋为公房,原承租人为方某,系争房屋征收过程中,经虹口区旧改基地调解委员会调解未果,经上海某物业公司指定,2020年8月,系争房屋承租人变更为袁某2。系争房屋动迁时在册户籍6人,即张某1、张某2、袁某1、袁某2、蔡某1、蔡某2。

2020年10月,袁某2与征收人签订《上海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征收补偿款总金额共计360余万元。

征收补偿款的分配因家庭内部无法协商一致,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

法院首先查明:袁某1为知青,回沪后在系争房屋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符合房屋同住人条件。

张某1系知青子女,按照相关规定亦应享受系争房屋的动迁利益分配。

张某2系未成年人,无权单独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蔡某1作为非房屋产权人获得过XX路XX号房屋拆迁安置利益。

蔡某2系未成年人,无权单独享有房屋征收补偿利益。

袁某2结婚后虽照顾其母亲,但并未在系争房屋实际居住满一年以上,不具有房屋同住人身份。

法院认为:在系争房屋征收过程中被指定为承租人,属于征收中的签约代表,权限仅限于代表被征收户协商并签订征收协议、腾退被征收房屋等,并不能据此身份获得系争房屋的征收补偿利益。公有住房的共同居住人,是指作出房屋征收决定时,在被征收房屋处具有常住户口,并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最终判决征收补偿利益360余万元归袁某1、张某1所有。

律师解读

通过这个案例我们可以看出即使在征收过程中被指定为承租人,也不是必然获得征收补偿利益,其“承租人”的身份仍然等同于签约代表。

法院审理该案件时仍然要审查在册户籍人员是否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即使被指定为“承租人”但是不符合共同居住人的条件最终仍无法获得征收利益。

律师建议,公有房屋在承租人去世的情况下,家庭内部又无法达成分配意见,决定选择诉讼解决的情况下,家庭内部尽量协商一致选出签约代表,早日签署征收补偿协议,只有在征收协议生效的情况下,法院才能受理案件。否则征收协议不生效,将导致久拖不决,无法解决征收补偿分配的根本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