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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诉讼期间放弃继承遗产 前妻起诉要求分割获支持

发布时间: 2023-08-17   点击次数: 124次   来源:胡珺律师   作者:龙华万科中心官网小编整理

 

争议焦点

离婚诉讼期间,男方一纸声明放弃继承父亲的三套房产,离婚后,妻子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请求分割男方本应该继承到的遗产,能获得法院的支持吗?

诉讼请求

原告黄女将前夫吕男诉至法院,请求:

一、判令吕男支付黄女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补偿款27.5万元;

二、判令吕男自起诉之日支付二人婚生的次女每月生活费和教育费2000元至孩子满18周岁,次女的医疗费由二人共同承担。

法院查明

黄女和吕男于2000年相识,2001420日登记结婚,2001619日生育长女,20071010日生育次女,201531日生育小女儿。

 2020212日,吕男向法院起诉与黄女离婚,202058日,双方在法庭调解下签订离婚协议,协议中没有关于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

法院另查,20191218日,吕父去世,未立遗嘱,吕父遗产第一顺序继承人为其配偶王某、大女儿、小女儿及儿子吕男。2020412日,吕男和两个姐姐签订《放弃继承声明书》,一致声明对父亲的遗产放弃继承权利。

庭审中,双方认可:(1)某牌汽车归吕男所有,吕男补偿黄女8000元。(2)房屋A评估价77.76万元,房屋B评估价19.2万元,房屋C评估价13.13万元,三处房屋系吕男父亲、母亲王某的共同财产。

法院判决

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的规定,吕父于20191218日去世,吕父未立遗嘱,法定继承从20191218日开始。吕父的遗产三处房屋无法按份分割,故本院根据黄女的申请对吕父的三处房产委托评估,价值合计110.1万元。

吕父三处房屋属于吕父与配偶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王某应先分得一半,价值55.05万元。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的规定,属于吕父遗产的部分价值55.05万元,妻子王某、两女儿及儿子吕男享有同等的继承权,吕男可分得遗产价值13.76万元。

根据《物权法》第二十九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以及《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继承开始后,虽然吕男并未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已经取得部分财产所有权。在二人的离婚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吕男声明放弃继承权是对财产的处分行为,实质上属于对继承所得夫妻共同财产的单方处分行为,损害了黄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认定为无效。二人离婚后,黄女已搬离吕男居住的房屋,本案经调解未果,吕男应支付黄女价值13.76万元遗产的一半6.88万元。

本案系离婚后财产分割,黄女要求吕男承担婚生女儿的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与本案无关。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已约定各自抚养一个女儿,故抚养费应由各人承担。

判决如下:

一、吕男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天内付还黄女款项6.88万元(吕男继承其父亲遗产应得份额的一半),分割某牌汽车所得款项8000元,合计7.68万元。

二、驳回黄女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0)5122民初5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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